陕知发〔2022〕31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1年全省知识产权系统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要求,积极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年”工作,加快构建“严、大、快、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办理了一批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领域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案件。经筛选,确定2021年度陕西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下一步,我省将严格落实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要求,以开展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为抓手,不断加大执法指导力度,保持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努力营造全省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附件:陕西2021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2022年4月19日
附件:
案件一
“路面整修机”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某涉外公司就其“路面整修机”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71X……X)与被请求人西安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西安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西安市知识产权局于 2021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组。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充分利用中国(西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的专利行政裁决“云调解”模式,采用电话、线上视频等调解方式,为当事人搭建起疫情防控下高效的调解桥梁。经过多场次调解,双方“化干戈为玉帛”成功达成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西安市知识产权局通过线上“云调解”模式处理涉外专利侵权纠纷第一个案件。借助“云调解”模式,行政机关既在较短时间内帮助纠纷当事人化解了纠纷,又降低了行政成本。西安市知识产权局在此案件中,积极寻求双方共同利益诉求,依法行政,细致办案,使该案件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得以共同发展,为疫情期间高效处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起到了积极有益的示范作用。
案件二
“杯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某公司就其“杯盖”(专利号为:ZL201721X……X)与被请求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某分店的专利侵权纠纷,向西安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西安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后,于2021年8月10日组织了口头审理。西安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存在的主要不同之处并不影响二者在原理、功能上的相同,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支持了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停止侵权的主张。同时支持了被请求人合法来源抗辩的主张。
【典型意义】
作为地方行政执法部门,在请求人提供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确实存在专利权不稳定的情形,但在答辩期限内和口头审理中,被请求人没有提出无效申请,也没有进行现有技术抗辩情况,应当按照专利权有效来处置,这对于地方行政执法部门如何使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被请求人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的目的是随时投入使用,该备用状态自被请求人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时即存在,也构成使用侵犯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案件三
“一种水泥基复合材料毯”实用新型专利
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被请求人宁波某公司2013年9月30日获得了名称为“一种水泥基复合材料毯”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2X……X。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麟游县某工程项目部侵犯其专利权,向宝鸡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宝鸡市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组成合议组。经充分调查取证后,建议请求人追加涉案专利产品的销售商西安某公司、生产商德州某公司为被请求人。经与请求人、被请求人进行多次充分沟通,全面分析侵权的利弊及后果,最终促使被请求人与请求人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并结案。
【典型意义】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宝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案情需要,积极建议请求人及时将涉案专利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追加为被请求人,并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双方的合作共赢。专利权人获得了经济补偿,专利权得以保护,同时也避免了拆除涉嫌侵权物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凸显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主动作为,勇于担当的工作作风,体现了现代服务行政的理念。
案件四
“迷你锅盔包装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岐山某食品公司2020年8月14日获得名称为“迷你锅盔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20203X……X。2021年5月14日,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陕西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向宝鸡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被请求人以其2020年9月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为由进行不侵权抗辩。最终该案经双方当事人书面答辩、公开口审,2021年7月9日,在宝鸡市知识产权局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行政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当事人各自均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但被请求人的专利申请日在请求人的专利申请日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中被请求人以其所取得专利权进行不侵权抗辩的理由得不到支持。同时,针对在网络平台上的侵权行为,双方在达成的调解协议中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制,避免了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扩大。最终,通过行政调解促进了双方的合作共赢,维护了当地特色食品产业的发展。
案例五
铜川某商贸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1日,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时发现,某公司销售标注有专利号的某拼拼尺(专利号 :20162X……X)、某必备套尺(专利号 :ZL20103X……X),经初步检索发现其中一项专利权已期满终止,一项专利权未检索到信息。该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也无法提供专利产品的相关资料及购进票据。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于2021年8月16日进行立案调查。随后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来的其中一项专利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确认该公司销售的某必备套尺所标示专利权期限届满已终止。某拼拼尺所标示专利未获授权。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为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承办的第一件假冒专利案件,实现了假冒专利案件的零突破,对保护专利权人权益,净化专利产品市场环境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案在办理过程中主要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了涉案专利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申领业务,取得能够证明涉案专利专利权已终止的有效证据,对案件的定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案件六
宝鸡某公司将驰名商标用于商业宣传案
【案情简介】
“梦金园”商标是山东某公司的注册商标。2021年3月5日,宝鸡市渭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照片打印件及视频中的内容对宝鸡某商场进行检查,发现其在所销售商品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构成了擅自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拆除违法广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驰名商标”不规范使用的案件。将“驰名商标”作为宣传手段,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消费者,对其作出查处,既教育了当事人,又维护了消费者利益。市场监督管部门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拆除违法广告,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违法经营者起到了警示作用,同时对商标规范性、合法性使用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案件七
陕西某电商公司冒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0日,渭南市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网络交易监测平台转来涉嫌违法的相关线索,对陕西某电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放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及“富平柿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外包装箱(盒),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相关证明文件。经执法人员查证核实,当事人并未取得“富平柿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的许可而使用该证明商标,所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未经核准,属于冒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五条及《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并没收相关侵权商品。
【典型意义】
通过严厉打击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提高了社会公众、消费者以及地理标志生产加工企业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意识,进一步凸显地理标志产品高附加值优势,有利于助推乡村振兴、加快县域经济发展。
案例八
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泰山”商标是某公司的注册商标。2021年4月15日,该公司工作人员在延安市宝塔区发现由北京某公司承建的工程中所使用的“泰山”牌轻钢龙骨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随即进行举报。延安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4月16日批准立案。经查,由北京某公司承建的工程中所使用的“泰山”牌轻钢龙骨均非商标注册人所生产,也非商标注册人授权生产,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依据《商标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的使用者、销售者均非延安本地的公司,为确保案件顺利查处,及时有效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延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发现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及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确保了案件证据的有效性,对办理此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九
王某销售涉嫌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查尔斯顿商标是济南某公司的注册商标。2021年8月5日,洛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12345便民服务热线反映,洛南县某眼镜店涉嫌侵犯商标注册人的商标。经查,当事人王某曾与某公司签订初级店代理合同书,合同到期后没有和对方签订加盟合同,违法使用的事实成立。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款所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洛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在特许经营合同解除之后仍然继续不当使用许可人商标的典型案例,在特许经营行业内较为常见。该案的查处,对此类心存侥幸心里的侵权人有极大的警示作用,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必须及时去除因加盟而获得的商标标识,包括店内外装潢、产品包装、展示柜等,否则会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十
商洛市某户外用品店销售侵犯专用标志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5日,商洛市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户外用品店销售侵犯“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专用标志权商品。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印有“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专用标志的T恤短袖,无进货发票,同时还有搭配赠品若干。当事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侵权相关商品及赠品,并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
该案是商洛市首例违规使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案件。执法人员通过办案,进一步熟悉《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规定,为以后依法办案提供有益经验。该案处理,有效提高了特殊标志生产加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极大震慑了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对特殊标志合法使用具有积极推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