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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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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1
4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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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
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本)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
业规范管理,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
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以下简称
《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
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
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负责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
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企
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二、申请和核实
第四条 申请符合《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应当具备
以下条件:2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涵盖新能源汽车废
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相关业务;
(二)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企业可向所
在地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
书》(见附1)。
第六条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
照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
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将符合《规范条件》
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复审与公告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专
家,依据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
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规范条件》要
求的企业名单。
第八条 经复审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在工业
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
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
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四、监督管理3
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按照《规范条件》的要
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通过省级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新能源汽车
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
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见附2)。各省级工
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加快技术
改造,规范各项管理,并对列入公告名单的当地企业进行不
定期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
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对
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
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范条件》和 本办法有关规定
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加强行业
发展状况的分析和研究,组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
新技术、新工艺及新设备。
第十二条 已公告企业应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及其他
与《规范条件》相关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报省级工业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在1年内完成整改升级,并补充必要的证
明材料,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机构和专家
验收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验收意见进行4
核实,对仍符合《规范条件》的,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
销:
(一)不能保持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
(二)不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
(三)报送的相关材料或生产经营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为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
重新提出规范公告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应提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告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支持国家或地方相关管理部门依据《规范条
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措施,列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将作为
相关政策支持的参考依据。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4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5
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6年第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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