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本)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健康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二、申请和核实
第四条 申请符合《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成投产1年及以上;
(二)符合《规范条件》的要求。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如实填报《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1)。
第六条 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单独填报《申请书》,并在公告申请时同时提交。
第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复审与公告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和现场核查,确定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的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必须都达到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该企业方可列入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 经复审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四、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公告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上年度《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见附2)。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本区域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范条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加强对行业发展状况的分析和研究,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及新设备。
第十三条 公告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如公告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及其他与《规范条件》相关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时,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升级,补充必要的证明材料,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验收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验收意见进行核实,对仍符合《规范条件》的,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一)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为的;
(二)报送的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不开展年度自查,不提交《年度报告》的;
(四)不能保持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
(五)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
(六)关闭、退出或停产1年(含)以上的;
(七)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生产安全或环境污染事故,以及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因违反规定被撤销的公告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对拟撤销公告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应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前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国家或地方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规范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措施,公告企业可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参考依据。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2013年3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13〕86号)同时废止。
附:1.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2.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
发展报告
附1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申请单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
填 写 须 知
1.填写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申请书需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需手写部分应用黑色钢笔或中性笔填写,字迹清楚。
3.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请在申请报告所选项目对应的“□””内打“√”。
企 业 声 明
1.本企业自愿申请并遵守《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2.本企业自愿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企业盖章)
表1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企业名称
|
|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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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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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网址
|
|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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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邮箱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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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
员工人数
|
|
技术人员数量
|
|
从事专业
|
轮胎翻新 □ 再生橡胶 □ 橡胶粉 □ 热裂解 □ 其它 □
|
企业资本属性
|
内资(国有 □ 集体 □ 民营 □) 中外合资 □ 港澳台 □ 外商独资 □
|
上市情况
|
境内上市 □ 境外上市 □ 否 □
|
生
产
能
力
|
轮胎翻新
( 标准折算条/年)
|
|
厂区面积
(平方米)
|
|
作业场地面积(平方米)
|
|
废轮胎(吨/年)
|
再生橡胶
|
|
橡胶粉
|
|
热裂解
|
|
近2年废旧轮胎加工处理量
|
20 年
|
万条(轮胎翻新
标准折算条)
|
近2年销售收入
|
20 年
|
(万元)
|
万吨(废轮胎)
|
20 年
|
万条(轮胎翻新
标准折算条)
|
20 年
|
(万元)
|
万吨(废轮胎)
|
是否为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示范企业(基地)
|
是 □
|
否 □
|
补充说明: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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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规范情况表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名称
|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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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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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批复情况
|
工业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文号
|
|
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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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文号
|
|
3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文号
|
|
4
|
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文号
|
|
5
|
产业布局
|
企业建设是否有规范化设计要求
|
|
|
6
|
周边是否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和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区域,以及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
|
|
7
|
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
|
|
8
|
技术、工艺及装备
|
轮胎
翻新
|
生产工艺
|
预硫化法 □ 模压法 □
|
|
9
|
主要装备
|
轮胎悬挂滑轨装置
|
套
|
|
10
|
数控打磨机
|
台
|
|
11
|
数控硫化罐()
|
台
|
|
12
|
活络模具(模压法)
|
套
|
|
13
|
主要检测设备
|
钉孔检测机
|
台
|
|
14
|
轮胎充气压力检测机
|
台
|
|
15
|
废轮胎加工处理
主要装备
|
整胎破碎机
|
台
|
|
16
|
粉碎及分级自动化装备
|
套
|
|
17
|
精炼成型应采用联动装备
|
套
|
|
18
|
新型塑化装备
|
台
|
|
19
|
连续自动化热裂解装备
|
套
|
|
20
|
资源利用及能源消耗
|
轮胎翻新生产中对橡胶边脚料的回收利用情况
|
%
|
|
21
|
废轮胎加工处理过程的回收利用情况
|
废料 %
|
|
22
|
轮胎翻新
(千瓦时/标准折算条)
|
预硫化法
|
|
提供计算方法
|
23
|
模压法
|
|
24
|
再生橡胶 (生产量,千瓦时/吨)
|
|
提供计算方法整胎破碎起计
|
25
|
橡胶粉(生产量,千瓦时/吨)
|
|
26
|
热裂解
(处理量,千瓦时/吨)
|
破碎工序
|
|
27
|
热裂解工序
|
|
28
|
环境保护
|
轮
胎
翻
新
|
修补、打磨、胶浆喷涂等作业区,是否配备除尘及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管控要求的废气净化装置,对所产生的废气和粉尘进行回收处理
|
|
|
29
|
粉尘及废气排放是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
|
|
30
|
废轮胎综合利用
|
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
|
|
提供复印件
|
31
|
破碎、粉尘作业区是否安装粉尘收集和除尘设备
|
|
|
32
|
是否配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管控要求的废气净化装置
|
|
|
33
|
粉尘及废气排放是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
|
|
34
|
是否配备废水处理装置
|
|
|
35
|
废水排放是否达到《污水排放综合标准》
|
|
|
36
|
是否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
|
37
|
是否配备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
|
|
38
|
环境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
|
39
|
是否依法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提供复印件
|
40
|
是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规范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
41
|
是否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
42
|
专职环保管理人员数量
|
|
|
43
|
是否有完善的安全制度与环保制度
|
|
|
44
|
是否有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事件应急设施和处理预案
|
|
|
45
|
产品质量
|
翻新轮胎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的标准要求
|
|
|
46
|
再生橡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的标准要求
|
|
|
47
|
橡胶粉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的标准要求
|
|
|
48
|
热裂解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的标准要求
|
|
|
49
|
是否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
提供复印件
|
50
|
是否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
|
|
|
51
|
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数量
|
|
|
52
|
是否建立可追溯制度
|
|
|
53
|
安全生产、职业教育和职业健康
|
是否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
|
|
提供复印件
|
54
|
是否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
55
|
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
|
|
|
56
|
是否有完善的安全保障制度
|
|
|
57
|
是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和标识
|
|
|
58
|
是否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
59
|
是否制订完善的岗位操作规程和工作流程
|
|
|
60
|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
|
|
61
|
是否有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
|
|
62
|
是否有完善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
|
|
63
|
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
|
|
64
|
是否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
|
|
65
|
已参加行业培训人员数量
|
|
|
66
|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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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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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申请企业
|
|
申请时间
|
|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2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报告
企业名称: (单位公章)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职 务:
办公电话: 传 真:
手 机: 电子信箱: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编 报 要 求
一、内容说明
本报告是为了解和掌握公告企业《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执行情况和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方面的年度发展变化情况,是对公告企业实施年度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也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的支撑材料。
报告内容包括公告企业对照《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自查符合性情况、年度规划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科技创新、研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保障、实际产能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情况。要求情况客观真实、数据完整准确。
二、时间要求
每年3月31日前,公告企业完成的年度报告,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打印装订并签章,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其它
填报企业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
编 写 提 纲
一、《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说明
包括对照《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自查符合性情况、年度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同时概述说明下一年度规划目标。
二、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科技创新、研发能力变化情况
包括本年度研发重点、方向,研发设备及人员的投入,以及技术进步和取得的研发成果等情况。
三、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生产能力和条件变化情况
包括本年度生产能力、工艺改进和产品质量保障情况,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投入情况,以及企业的产能变化情况等。
四、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情况报表
包括本年度废旧轮胎加工利用技术装备和工艺、资源利用及能源消耗、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情况等。
五、其它
《年度报告》编写力求重点突出、内容详实、数据准确、图文并茂。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报告书(主要内容)
1. 技术、装备及工艺提升情况:
|
2. 资源利用及能源消耗情况:
|
3. 环境保护情况:
|
4. 产品质量及可追溯情况:
|
5. 安全生产、职业教育和职业健康情况:
|
注:纸面不敷、可另附页。
附件2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本)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健康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二、申请和核实
第四条 申请符合《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成投产1年及以上;
(二)符合《规范条件》的要求。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如实填报《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1)。
第六条 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单独填报《申请书》,并在公告申请时同时提交。
第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复审与公告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和现场核查,确定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的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必须都达到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该企业方可列入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 经复审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四、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公告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上年度《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见附2)。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本区域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范条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加强对行业发展状况的分析和研究,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及新设备。
第十三条 公告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如公告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及其他与《规范条件》相关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时,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升级,补充必要的证明材料,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验收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验收意见进行核实,对仍符合《规范条件》的,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一)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为的;
(二)报送的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不开展年度自查,不提交《年度报告》的;
(四)不能保持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
(五)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
(六)关闭、退出或停产1年(含)以上的;
(七)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生产安全或环境污染事故,以及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因违反规定被撤销的公告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对拟撤销公告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应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前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国家或地方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规范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措施,公告企业可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参考依据。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2013年3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13〕86号)同时废止。
附:1.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2.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
发展报告
附1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申请单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
填 写 须 知
1.填写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申请书需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需手写部分应用黑色钢笔或中性笔填写,字迹清楚。
3.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请在申请报告所选项目对应的“□””内打“√”。
企 业 声 明
1.本企业自愿申请并遵守《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2.本企业自愿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企业盖章)
表1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企业名称
|
|
邮编
|
|
详细地址
|
|
企业网址
|
|
传真
|
|
企业邮箱
|
|
法定代表人
|
|
手机
|
|
员工人数
|
|
技术人员数量
|
|
从事专业
|
轮胎翻新 □ 再生橡胶 □ 橡胶粉 □ 热裂解 □ 其它 □
|
企业资本属性
|
内资(国有 □ 集体 □ 民营 □) 中外合资 □ 港澳台 □ 外商独资 □
|
上市情况
|
境内上市 □ 境外上市 □ 否 □
|
生
产
能
力
|
轮胎翻新
( 标准折算条/年)
|
|
厂区面积
(平方米)
|
|
作业场地面积(平方米)
|
|
废轮胎(吨/年)
|
再生橡胶
|
|
橡胶粉
|
|
热裂解
|
|
近2年废旧轮胎加工处理量
|
20 年
|
万条(轮胎翻新
标准折算条)
|
近2年销售收入
|
20 年
|
(万元)
|
万吨(废轮胎)
|
20 年
|
万条(轮胎翻新
标准折算条)
|
20 年
|
(万元)
|
万吨(废轮胎)
|
是否为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示范企业(基地)
|
是 □
|
否 □
|
补充说明:
|
|
|
|
|
|
|
|
|
|
|
表2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规范情况表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名称
|
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批复情况
|
工业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文号
|
|
提供复印件
|
2
|
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文号
|
|
3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文号
|
|
4
|
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文号
|
|
5
|
产业布局
|
企业建设是否有规范化设计要求
|
|
|
6
|
周边是否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和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区域,以及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
|
|
7
|
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
|
|
8
|
技术、工艺及装备
|
轮胎
翻新
|
生产工艺
|
预硫化法 □ 模压法 □
|
|
9
|
主要装备
|
轮胎悬挂滑轨装置
|
套
|
|
10
|
数控打磨机
|
台
|
|
11
|
数控硫化罐()
|
台
|
|
12
|
活络模具(模压法)
|
套
|
|
13
|
主要检测设备
|
钉孔检测机
|
台
|
|
14
|
轮胎充气压力检测机
|
台
|
|
15
|
废轮胎加工处理
主要装备
|
整胎破碎机
|
台
|
|
16
|
粉碎及分级自动化装备
|
套
|
|
17
|
精炼成型应采用联动装备
|
套
|
|
18
|
新型塑化装备
|
台
|
|
19
|
连续自动化热裂解装备
|
套
|
|
20
|
资源利用及能源消耗
|
轮胎翻新生产中对橡胶边脚料的回收利用情况
|
%
|
|
21
|
废轮胎加工处理过程的回收利用情况
|
废料 %
|
|
22
|
轮胎翻新
(千瓦时/标准折算条)
|
预硫化法
|
|
提供计算方法
|
23
|
模压法
|
|
24
|
再生橡胶 (生产量,千瓦时/吨)
|
|
提供计算方法整胎破碎起计
|
25
|
橡胶粉(生产量,千瓦时/吨)
|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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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裂解
(处理量,千瓦时/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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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碎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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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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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裂解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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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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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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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
胎
翻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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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补、打磨、胶浆喷涂等作业区,是否配备除尘及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管控要求的废气净化装置,对所产生的废气和粉尘进行回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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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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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及废气排放是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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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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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轮胎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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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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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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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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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碎、粉尘作业区是否安装粉尘收集和除尘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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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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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配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管控要求的废气净化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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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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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及废气排放是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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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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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配备废水处理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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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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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排放是否达到《污水排放综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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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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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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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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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配备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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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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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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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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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法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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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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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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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规范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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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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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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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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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环保管理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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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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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完善的安全制度与环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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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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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事件应急设施和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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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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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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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轮胎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的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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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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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橡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的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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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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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粉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的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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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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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裂解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的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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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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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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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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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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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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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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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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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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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可追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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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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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职业教育和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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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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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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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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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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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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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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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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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完善的安全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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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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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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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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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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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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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订完善的岗位操作规程和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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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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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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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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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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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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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完善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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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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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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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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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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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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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参加行业培训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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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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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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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申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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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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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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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报告
企业名称: (单位公章)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职 务:
办公电话: 传 真:
手 机: 电子信箱: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编 报 要 求
一、内容说明
本报告是为了解和掌握公告企业《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执行情况和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方面的年度发展变化情况,是对公告企业实施年度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也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的支撑材料。
报告内容包括公告企业对照《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自查符合性情况、年度规划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科技创新、研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保障、实际产能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情况。要求情况客观真实、数据完整准确。
二、时间要求
每年3月31日前,公告企业完成的年度报告,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打印装订并签章,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其它
填报企业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
编 写 提 纲
一、《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说明
包括对照《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自查符合性情况、年度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同时概述说明下一年度规划目标。
二、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科技创新、研发能力变化情况
包括本年度研发重点、方向,研发设备及人员的投入,以及技术进步和取得的研发成果等情况。
三、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生产能力和条件变化情况
包括本年度生产能力、工艺改进和产品质量保障情况,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投入情况,以及企业的产能变化情况等。
四、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情况报表
包括本年度废旧轮胎加工利用技术装备和工艺、资源利用及能源消耗、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情况等。
五、其它
《年度报告》编写力求重点突出、内容详实、数据准确、图文并茂。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报告书(主要内容)
1. 技术、装备及工艺提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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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资源利用及能源消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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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环境保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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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产品质量及可追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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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安全生产、职业教育和职业健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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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纸面不敷、可另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