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提升工业设计水平,发挥工业设计的创新驱动和引领作用,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和《关于印发2019年工业稳增长促投资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包装及环境友好等进行整合优化的集成创新活动。陕西省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成果丰富,在推动传统产业提质增效升级、提高设计协同创新能力和制造效率、实现制造业向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转型发展等方面成效显著,且发展水平居全国、全省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 陕西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陕西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考核和撤销等管理工作。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陕西省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陕西省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省内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央企在陕机构可自行组织并推荐所属工业设计中心申报陕西省工业设计中心,并对其建设和运行给予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陕西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每两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10月31日。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陕西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和陕西省产业政策及陕西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完善的工业设计研发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三)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设计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四)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全省行业领先水平,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领军人物,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环境友好效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版权等10项以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工业设计奖项3项以上。
(八)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没有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省内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院所和央企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认定遵循以上基本条件。
第七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陕西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和陕西省产业政策及陕西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领军人物,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全省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服务制造企业10家以上,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均不低于3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40%。
(五)工业设计企业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版权等10项以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工业设计奖项5项以上。
(六)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没有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企业向所在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陕西省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第九条 各市级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内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央企在陕机构可按上述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陕西省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陕西省工业设计中心,经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授予“陕西省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陕西省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已认定的陕西省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陕西省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陕西省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附件2、附件4)报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在当年的复核截止日期前将上述材料报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内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央企在陕机构直接报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后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陕西省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陕西省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两年内不得申请陕西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第十六条 因第十四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陕西省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四年内不得申请陕西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并暂停所在设区市下一年度申报工作。通过省内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央企在陕机构申请认定的,暂停其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央企在陕机构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陕西省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所在市级主管部门报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通过省内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央企在陕机构申请认定的陕西省工业设计中心,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所在省内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央企在陕机构报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十八条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调整和撤销的陕西省工业设计中心以通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对陕西省工业设计中心予以一定的政策扶持。同时,从陕西省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级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