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根据《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陕中企规发〔2017〕1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市中小企业促进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支撑力强、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市中小企业促进局负责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区县、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五条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服务特色,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六条 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第七条 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第八条 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九条 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第十条 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十一条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服务功能。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十二条 注册地在我市,依法成立的各类服务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自愿申报参加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
(一)依法设立且运营2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在50万元以上,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本市中小企业不少于50家或者年服务本市中小企业的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 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服务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具备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五)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六)积极参加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集聚服务机构3家以上。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3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 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3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3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十四条 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以社会形象、服务能力和服务业绩为主要内容。各区县、各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认定条件,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 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按照属地化原则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上报材料。
(二)各区县、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报材料,报西安市中小企业促进局。
(三)市中小企业促进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确定示范平台候选名单。评审结果在市工信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四)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及时在市工信委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五章 申报资料
第十七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五)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六)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六章 扶持与管理
第十八条 扶持措施
(一)西安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对评审合格的服务机构授予“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显著的示范平台,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二)西安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在媒体上公布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并组织推介宣传活动,提高服务机构知名度和社会责任感。
(三)优先推荐示范平台申报省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市级以上示范平台。
(四)各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时优先选择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五)示范平台可以优先参加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服务对接活动。
(六)及时总结示范平台的成功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培育示范和服务品牌。发挥网络、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优秀示范平台的宣传,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利用示范平台加快发展。
第十九条 管理规定
(一)联系机制。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与示范平台的工作联系和沟通机制,及时了解掌握示范平台的发展动态,积极为示范平台的发展创造条件。示范平台应自觉接受西安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和属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为中小企业服务方面的指导。
(二)信息报送。示范平台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属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西安市中小企业促进局报送示范平台年度总结报告。
(三)动态管理。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
(四)撤销资质。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平台,如发现有下列之一情形的,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1)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分;
(2)被司法机关处罚;
(3)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
(4)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被中小企业投诉;
(5)不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总结报告。
(6)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区县、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给予相应扶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中小企业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西安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印发的《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市中企发〔2014〕4号)同时废止。已认定的示范平台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附件:1.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2.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