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关中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率先构建创新型区域的决定》,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省科技厅及各设区市科技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局负责对省内及所在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五条 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中试、工程化设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六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应建立技术转移机构,通过整合内部资源,将其承担的国家及省内科技计划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第七条 现有的综合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发挥区域技术交易枢纽的作用,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覆盖技术转移全程的一站式、网络化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
第八条 为提高技术转移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与质量,鼓励建立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支持现有技术转移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围绕加强创新型省份建设和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开展技术转移服务。
第三章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评定与管理
第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评定与管理工作,在综合考核评价的基础上,评定一批服务能力强、业绩显著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使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转移和转化。
第十条 申报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
(二)有符合条件的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三)有从事技术转移的专职人员,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
(四)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据考查和评审意见,评定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并予公布。被评定为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评定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年度统计报告制度。经评定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在当年12月末,根据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工作情况。
评价指标体系由机构建设、经营状况、社会效益、社会信誉、交流互动等5个一级指标和18个二级指标构成。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将定期对评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照《陕西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不能达到标准的机构,将取消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资格;对考核成绩优异的机构,将推荐申报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关中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率先构建创新型区域的决定》,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财政、税收、人才等方面为技术转移机构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将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工作纳入全省创新环境与产业化建设的内容。在省科技计划中安排技术转移经费,对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技术转移行为进行补助以支持其能力建设。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科技局和有关单位要将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纳入本地区及本单位的科技管理工作中,为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八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区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及社会团体建立专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中试、产品试制和测试等技术服务,为企业技术转移提供全过程服务。
第十九条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在各专业领域联合社会上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咨询机构,形成专业技术领域的技术转移服务联盟;鼓励社会资金、创业投资、金融信贷等直接、间接投资支持技术转移和产业化,共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第二十条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针对不同的项目和企业的需求,采取不同的运行模式和服务方法,促进科技成果加速实现技术转移和转化。
第二十一条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转移人才教育、培训,建立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将适时对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和总结,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20日起施行,2016年10月19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