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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农业科技创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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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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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农业科技创新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精神, 加快
建立和完善我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服务体系, 为农业主导产业
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根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
理办法》 (国科发农〔2018〕31 号)和《陕西省科技厅支持建设
县域科技创新试验示范站的实施意见》 (陕科农发〔2017〕213
号) ,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业科技创新园是具有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
培养等多功能的产学研融合的农业科技创新平台,是农业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高校院所及农业科研推广单位在西安辖区范围
内,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承建的具有较强研发创
新能力和示范推广作用的农业科技园区。
第二条 农业科技创新园建设与管理要坚持“政府引导、市
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集聚创新资源,着力拓
展技术创新、试验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创新创业、农民培训等
功能,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增收致富,推进西安都市型现代
农业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农业科技创新园的申报、审核、建
设、管理、验收与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建设主体主要包括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高
校院所及农业科研推广单位等,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制体制健全。建设主体成立 3 年以上,拥有较强的
经济实力,管理机构完整,管理制度规范,运行机制高效。
(二)具有支撑开展农业科研的创新平台。园区应建有实验
室等开展农业科研实验的基础保障条件。
(三)具有稳固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 10 名以上技术团队,
其中高级职称3 名以上,自有技术人员不少于 3 名;与高校院所
等建立长期稳定的研发合作关系,并有长期驻园专家 1 名以上。
(四)研发创新能力强。年度开展农业技术研发与示范项目
不少于3 项。近两年创新成果显著,在农业新技术研发、新品种
选育引进、示范、推广以及绿色发展等方面成效显著。
(五)示范带动作用显著。每年开展农业技术示范、推广、
培训等服务活动不少于 10场次,培训技术骨干不少于30 名,培
训农民不少于300 人次。
(六)具备明确的产业定位及良好的设施条件。农作物示范
园占地面积 100亩以上 (养殖业示范场应为省级以上畜禽养殖标
准化示范场) ,基础设施良好,功能设计合理,具有能够一次性满
足 50人以上技术培训的配套设施。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五条 农业科技创新园建设单位向市科技局递交申报书
(纸质和电子版) 。
(一)西安市农业科技创新园申报书;
(二)西安市农业科技创新园建设实施方案;
(三)证明建设条件的其他相关附件材料。
第六条 农业科技创新园所在辖区县科技主管部门, 负责对
建设单位资质及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 市农林委联合组织相关专
家对园区进行现场考察,市科技局按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程序组
织评审论证。
第八条 通过评审论证的农业科技创新园, 经市科技局局长
办公会研究审定并与市财政局、 市农林委会签通过后下发认定文
件,授予“西安市农业科技创新园”称号。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通过认定审核的市级农业科技创新园
给予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开支范围包括实
验室仪器设备购置费、 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试验费、 示范推广费、
培训费、 参加项目实施的人员劳务费等与农业科技创新活动直接
相关的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列支。
第十条 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园技术团队申报市级科技项目
并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农业科技创新园的技术人才可优先选聘为市级
农业科技特派员。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落实兑现有关支持农业科技创新
的政策和措施。 农业科技创新园承建单位要制定园区发展规划
和具体实施方案,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等。
第十三条 农业科技创新园认定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农村
科技处负责, 具体负责农业科技创新园的组织评审、 认定、 监管、
检查与评估等工作。
第十四条 农业科技创新园实行动态管理和综合评估。 对认
定的农业科技创新园实施两年的跟踪管理,两年期满后,组织专
家对认定的农业科技创新园进行复评,复评等次分为合格、不合
格。
第十五条 经复评认定为合格等次的科技创新园, 推荐申报
国家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 农业科技创新园创新团队申报市级农
业科技计划给予倾斜支持;复评不合格者取消“西安市农业科技
创新园”称号。
第十六条 为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园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
度。 每年 1 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相关技术创
新活动数据,不按时报送资料的,取消复评资格。
第十七条 农业科技创新园在认定、 复评等过程中存在弄虚
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将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资格、收回补助资金
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罚,其依托建设单位将纳入科研失信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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