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应是在我省注册的法人单位,对本领域技术创新及行业进步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二、行业龙头企业申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与科研院所和高校联合出资成立公司申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予以优先认定。
三、以产学研联盟等形式共同申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必须确立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
四、以行业龙头企业为主要依托单位提出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新技术和新产品研发需求,研发活动活跃;有一定数量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与工程设计人员组成的技术开发团队和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二)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达到销售收入的2%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必须高于国家有关规定1个百分点,为工程中心建设投入不得少于总投入的70%。
(三)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手段和基础设施,能够为工程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科研用房建筑面积达到8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
(四)有较好的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和具有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项目,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其研究开发的产品在国内市场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
五、以科研院所、高校为主要依托单位提出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发能力在省内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具有一支技术水平高的研发团队和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
(二)具备开展工程化开发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必备的工艺设备和场地,为工程中心提供的科研用房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400万元。
(三)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曾承担并完成了国家或省上重点科技任务。
(四)有较强的成果转化能力和向企业转移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在该领域要有自己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并与之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五)能落实建设经费,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投入的经费不少于新增总投入的30%。
六、“四主体一联合”新型研发平台
为提升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质量,落实《陕西省构建全链条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1155工程)提出的“四主体一联合”新型研发平台建设任务,建设模式分为两种:一是新建校企合作新型研发平台,称为“四主体一联合”校企联合研究中心;二是对符合条件的既有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提升改造,称为“四主体一联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一)新型研发平台应依托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建设,如省属龙头骨干企业、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中省转制科研院所,及我省专精特新领域的领军企业等。一个企业可根据需要联合多个高校(公益性科研院所)在不同领域共建新型研发平台。
(二)企业为新型研发平台的投资主体和管理主体。平台经费单独核算,由校企双方共管。原则上要求企业派驻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平台的管理运行。
(三)联合的高校(公益性科研院所)应具有承接企业需求,保障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的优势学科和高水平研发团队。
(四)新型研发平台研发场地应建在高校(公益性科研院所)获依托企业,相对集中且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800万元,平台每年用于开展科研活动的经费不得低于300万元。
(五)新型研发平台要针对企业发展中的技术问题开展技术创新,科技成果主要在共建企业应用推广。共建各方按要求签订共建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约定研发方向,明确双方责任,如实验场地和研发经费的来源,科研团队和管理团队的组成,经费使用、管理流程、知识产权归属等;
(六)由省级工程中心提升改建的四主体工程中心,除上述要求外,原省级工程中心应通过组建验收,运行稳定,在近三年绩效评估中获良好等次以上,开放共享水平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强。
(七)高校或企业已建工程技术中心的领域,不得新建四主体新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