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离岸创新创业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 11610100013503192R/2020-00056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其他
发布机构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 2020-04-24
发文字号 市科发〔2020〕77号
发布日期 2020-04-24 00:00
有效性 有效
生效日期 2020-04-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提升全市国际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体系,依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加快国家中心城市建设 推进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发展工作方案(2020-2022年)》《西安建设“一带一路”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2019-2021年)》,支持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设立海外研发中心、海外创业中心、海外科技驿站等具有创新研发、创业孵化、招才引智、专业服务等功能的创新创业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分类及功能
第二条 离岸创新创业平台包含海外研发中心、海外创业中心、海外科技驿站三类。
(一)海外研发中心:企业自主发起在海外设立的,能够吸引海外人才为企业工作,吸收海外优质资源、先进技术、先进装备,帮助企业贴近海外市场和用户开展产品研发等创新活动,实现在全球范围内配置创新资源的目标。
(二)海外创业中心:以创新国际化为导向,能够实现技术孵化、招才引智、项目资源对接等功能,成为西安市吸纳全球创新资源的区域平台和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的海外支点。
(三)海外科技驿站:以服务全市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为目标,能够为全市企业全球化拓展提供所需要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服务,提供招才引智和项目合作等投资发展信息,成为西安市在海外服务企业发展的驿站。
第三章 申报、评审和认定
第三条 离岸创新创业平台以企业为主进行申报和创建,长期申报,定期认定。各区县、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组织企业申报。
第四条 海外研发中心认定标准。
(一)需符合全市“6+5+6+1”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方向,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具有固定场所、仪器设备、科研条件、明确研发领域、研发项目、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人员配备。
(二)企业设立海外研发中心累计支出总金额一般应达到1000万元,其中科技研发资金投入不低于30%。
(三)外籍研发人员占中心研发人员不低于30%。
第五条 海外创业中心、海外科技驿站申报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西安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在海外的国家或地区拥有稳定长期的土地、房屋产权或租约;制定离岸创新创业体系管理等相关制度。
(三)在吸引集聚海外创新资源和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转化海外先进技术成果、引入海外创新载体、帮助区内企业或科研机构在海外获取创新资源等方面有明确目标及方案。
第六条 申报单位须对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科研诚信有关要求惩处。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评审答辩,公示,公示无异议公布“西安市海外研发中心、西安市海外创业中心、西安市海外科技驿站”名单并授牌。
第四章 评估
第八条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评估。海外研发中心依据其研发成果对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贡献率进行评估,海外创业中心、海外科技驿站采取定性定量的方式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第九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80分以上,不含)、合格(60分至80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不含)。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将取消相应资格。
第十条 海外研发中心、海外创业中心、海外科技驿站每年须提交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及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海外科技驿站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申请创建海外创业中心,按照新申报程序进行。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依据年度评估结果,按照海外研发中心最高100万元、海外创业中心最高50万元、海外科技驿站最高30万元择优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用于支持与国际化平台相关的运营支出,包括海外房产租赁、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行业专家聘请、行业论坛及创新创业对接活动、差旅费、科技中介服务(如知识产权、科技金融、项目落地对接等)、自建或共用实验室和技术平台、设备购置使用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
附件:评估指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