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服务能力,进一步营造科技创业企业良好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人才,根据《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国科办高〔2017〕55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企业家、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与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培育新经济的动力源。
第三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孵化器发展的规划、认定、管理和业务指导。各设区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孵化器的主要任务:
1.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培育科技型创业企业和高成长企业,促进新技术新服务新产品新产业新业态快速发展。
2.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投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搭建技术检测、成果交易、信息共享等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
3.培养科技创业人才,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陕西建设。
第五条 大力发展内部创业、衍生创业,鼓励内生孵化;支持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第三章 省级孵化器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2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咖啡厅、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20家以上)。
5.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50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8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300个)。
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登记。
7.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70%以上。
8.孵化器拥有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创业投资、银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建立了稳定的业务联系,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投融资服务。
9.孵化器的正式运营时间一般应在18个月以上,并按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10.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创业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11.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产业聚集度达到75%以上,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内的孵化器可适当倾斜。
12.陕南陕北地区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医药、农业、军民融合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可延长到36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6.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或者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7.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8.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主营项目(产品)的主要研究开发人员。
第八条 省级孵化器每年认定1次。由孵化器提出申请,经所在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对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与第七条要求的孵化器,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申请进行认定,认定通过后,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授予“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牌子,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可参照国家级孵化器的有关标准,自行制定其毕业企业的条件,促进更多的在孵企业发展壮大。
第四章 孵化器管理
第十一条 被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按年度向省科技厅报送统计数据和工作总结,省科技厅将以此为依据按照年度对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行情况、孵化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对运行绩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连续2年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孵化器资格。
第十二条 省级孵化器按照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发展的实际需求,在相关科技计划中安排经费给予支持。各设区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安排一定经费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省级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孵化器。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按照国家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鼓励各设区市、县(市、区)、国家与省级高新区相关部门把孵化器发展作为推动创新创业、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抓手,引导本区域内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创办企业科技园、国际创业园等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并按市场化方向积极探索孵化器管理体制创新。
第十五条 鼓励各设区市、县(市、区)、国家与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在孵化器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金融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各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应把发展孵化器事业作为创新发展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坚持“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孵化链条建设,引领全省孵化器的创新发展。
第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建立适合于自身特点和需求的孵化器,提升基层科技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力。鼓励省内其他区域的高新区在西安设立“异地孵化器”,实现西安富集的科技资源与当地产业经济的对接。
第十八条 鼓励各孵化器坚持“服务为主”的方针,将做好企业服务、创造社会效益作为业务工作的基础,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重点加强对孵化企业的投融资服务与技术公共服务,促进孵化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专业孵化器要着力提升公共技术服务功能,为孵化企业提供低成本、高品质的增值服务,形成鲜明的专业特色。
第十九条 鼓励各孵化器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战略规划和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第二十条 鼓励各类孵化器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形成与高校、科研院所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吸引大学生回籍创业就业,缩小区域差距,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孵化器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内生发展能力,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的典礼、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拓展孵化功能和空间。
第二十二条 鼓励省级孵化器积极运用“互联网+”手段提升开放水平,加强区域内和跨区域孵化器的交流合作。充分发挥陕西创新创业联盟和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的作用,支持其开展专业培训、合作交流等方面的活动,承担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0日起实施。2010年6月30日印发的《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陕科高发〔2010〕7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