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索引号 11610100013503192R/2020-000565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其他
发布机构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 2020-03-24
发文字号 市科发〔2020〕36号
发布日期 2020-03-24 00:03
有效性 有效
生效日期 2020-03-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众创空间服务能力,引导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优化创业孵化体系,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陕西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陕发改高技〔2019〕948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为有独立运营主体,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办公场地,链接人才、技术、资本等全要素孵化服务,降低创业门槛,培育科技型小微企业、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快速成长的创业创新载体。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众创空间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功能与定位
第四条 众创空间应搭建项目、技术、人才和资本等深层服务对接平台,完善企业成长培育机制,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
第五条 众创空间应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建立市场化运营机制,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六条 鼓励众创空间服务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互动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标准认定
第七条 市级众创空间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模式新颖、效果显著、运营良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实际投入运营时间不少于12个月;
(二)运营机构须在西安注册(含西咸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有专职运营团队,运营负责人应具备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同时团队中至少2人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
(四)孵化场地集中,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且场地使用权限在3年以上(自申请认定之日起算),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70%以上,单个企业占用面积不超过总面积20%;
(五)孵化对象应是科技型创业团队或成立不满36个月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其中工商注册地址在空间内并实际入驻办公的小微企业不少于15家,近12个月新增工商注册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不少于5家;以高校为运营主体的众创空间实际入驻创业团队不少于15家;
(六)近12个月至少有2家在孵企业或团队获得融资;
(七)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配备不少于3人的创业导师队伍,定期向在孵企业和团队进行咨询辅导;能够常态化组织创业培训、项目路演等活动,每月组织创业活动不少于2次;
(八)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创业服务机构6家以上。
第八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主体,不得再重复申请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本办法发布之前同时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纳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体系,取消市级众创空间资格。
第九条 之前认定的市级创客空间、众创服务空间,以后改称为市级科技创业服务机构,不再纳入市级众创空间管理体系。鼓励市级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持续向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投融资对接、创业活动组织、创业培训、项目辅导等服务。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市级众创空间须自觉接受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 市级众创空间若有更名、运营主体变更、地址迁移、主要负责人调整等重要事项的,需经所在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二条 市级众创空间应积极承接各类优秀创业项目落地。对于经市科技局引进并推荐入驻的优秀创业项目,市级众创空间须免费提供不少于20平方米或5个工位的办公场地。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每年开展一次市级众创空间运营绩效考核,采取专家评审与实地检查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成绩80分(不含)以上为优秀,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不按要求参与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四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市级众创空间除每年度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认真填报《众创空间综合情况统计报表》外,每月需向所在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由区县、开发区负责统计、汇总并上报市科技局。
第五章 奖励与支持
第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在认定之日起24个月内经市科技局或全市其他省级以上高新区推荐成为省级众创空间孵化基地、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分档给予奖励支持。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市级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在考核年度内被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众创空间3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市级众创空间,对于众创空间内在孵企业考核年度内参加西安国际创业大赛获得决赛名次,以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挑战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获得省级以上名次的,按照所获奖金总额10%给予众创空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市级众创空间,在孵企业考核年度内获得创投基金投资或被本市企业(非股东公司)收购,按照投资额(收购金额)的1%对众创空间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对本市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未被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进行管理和品牌输出,输出时需先向市科技局备案,对接受管理和品牌服务后被认定为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的,补助输出方5万元,当年补助输出方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条 承接市科技局推荐的西安国际创业大赛优秀项目入驻的市级众创空间,连续两年每年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 单个众创空间每年获得各类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西安市市级众创空间管理与资助办法》(市科发〔2018〕23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级众创空间考核指标
附件:市级众创空间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