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国科发高〔2019〕280号)和《关于加快推动山东省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鲁科字〔2020〕34号)等文件精神,引导和推动山东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培育科技型文化产业集群,打造科技型文化产业链条,争创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军企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地分为两类。一类是集聚类基地,指经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委网信办、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认定的,具有明确边界范围和专业管理机构,能够聚集一批文化科技融合相关要素和企业,并为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一类是领军企业,指在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具有先导性和示范性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负责基地认定及管理等日常事务,主要职责为:
(一)具体组织实施基地的规划、认定、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对已认定的基地进行考核与监督,并根据需要对认定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三)协调和推动基地发展的有关政策执行;
(四)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基地咨询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 各市科技局和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基地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基地申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集聚类基地:
1.目标明确。基地应有明确的发展定位、目标和规划,积极推动文化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在文化科技创新价值链的技术研发与集成应用、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转移、产业技术联盟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2.示范性强。基地内文化科技企业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5亿元,其中为文化行业提供技术服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20%的企业数量达到10家以上;
3.管理规范。基地具有明确的边界范围,有专业化管理及运营机构,并设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
4.配套完善。基地应搭建完善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并建立或引入文化科技产业基金,能够为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各类机构提供创业孵化、融资推介、信息交流、人才培养、市场推广、管理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的服务。
(二)领军企业:
1.特色鲜明。在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拥有知名品牌,新技术产业化推广应用成效明显且具有带动示范性,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文化服务水平效果明显且在本行业产生一定影响力的高新技术企业;
2.主业突出。主营业务应围绕文化和科技融合且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5000万以上,为文化行业提供科技支撑的相关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30%以上,采用新技术开发文化服务新业态或新业务占其业务种类或数量的6%以上;
3.管理规范。设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岗位负责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基地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推荐
基地采取推荐认定的方式,每年认定一批。各市科技局会同党委宣传部门对照本办法第五条制定申报方案,向省科技厅报送申请材料。
(二)组织评审
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依据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对申报基地进行审查、评审,提出认定建议。
(三)认定命名
省科技厅征求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等行业部门意见,综合考虑区域、结构、代表性等因素,确定拟认定基地名单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正式发布。
第五章 考核机制
第七条 对已通过认定命名的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基地每年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经市科技局审定后,于每年4月中旬前报送至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每两年对基地进行一次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四种。限期整改的期限为一年。
第八条 绩效评价优秀的基地优先推荐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并在省重点实验室布局、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重大科技项目支持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
第九条 对于未完成限期整改或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基地,撤销其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