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驻青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市科技创新体系,
根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字〔2019〕7号)、《青岛市科技引领城建设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青厅字〔2019〕83号)、《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推进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8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字〔2019〕7号)、《青岛市科技引领城建设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青厅字〔2019〕83号)、《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推进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8号),汇聚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推动我市新兴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完善我市区域创新体系,补齐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机构服务能力不足的短板,推动产学研合作和技术转移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聚焦青岛市主导产业发展领域的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等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实施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备案、培育、指导和动态管理等工作。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以独立法人名义提出备案申请,各区(市)科技局按照程序推荐,市科技局审核确认。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青岛市。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二)符合青岛战略发展布局和支柱产业发展需要,有详细的建设方案,包括功能定位、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科研优势、人才团队、组织架构、管理体制、运营机制、产业化发展、分配机制、投入预算及资金筹措等内容。
(三)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四)具有明确业务发展方向。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在前沿技术研究、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高端人才集聚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与成效。
(五)具有高水平领军人才或创新团队,具备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能力,对地方产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并保证核心团队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在研究机构工作。
(六)有与市相关部门、区市政府或行业骨干企业签订的共建合作协议,建设经费投入有保障。
(七)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
(八)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下简称“院所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1)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类收益分配机制等;
(2)理事会成员应包括出资方、产业界、行业领域专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理事会负责选定院所长,制定修改章程、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
(3)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内控管理和监督,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4)建立咨询委员会,就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开展咨询。
(九)近两年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 备案程序:
(一)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报。
(二)各区市科技局对备案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向市科技局提出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实地考察论证提出综合评估意见,重点评价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培育情况、研发服务成效和技术转移成交量等。
(四)市科技局根据综合评估意见,提出备案意见,对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名单。
(五)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机构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评价。
第三章
运营管理要求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自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对标市场化薪酬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以项目合作等方式在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技术研发和服务的高校、科研机构人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
第八条 结合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趋势,开展科技研发活动。围绕青岛市发展主导产业的前瞻性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核心技术等开展科技研发活动,增强源头创新供给能力。
第九条 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完善体制机制,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第十条 打造高水平科技创新策源地,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发挥高层次人才集聚、金融资本密集优势,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培育功能,辐射带动一批科技型企业共同发展。
第四章
管理和评估
第十一条 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自颁发资格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从获得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年度起的3个自然年内,可享受与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的政策。
第十二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在3年资格期满前,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综合评估。评估通过的继续获得3年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评估不通过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申请备案,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黑名单。已通过备案的机构有效期内如有失信或违法行为,将撤销资格,并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起已享受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
第十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如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有效期不变。如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五条 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企业在青设立以产业技术研发为主的新型研发机构,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符合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符合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受市属科研机构相关政策。市属新型研发机构进口仪器设备,可按相关进口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免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