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发改社会〔2019〕287号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税务局
关于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
培育试点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590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助力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8〕54号)要求和部署,我市现组织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建设培育企业范围
(一)在我市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我市纳税的企业。
(二)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的优质企业,以及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及研发设计、数字创意、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融资租赁、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重点方向的企业。
(三)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四)企业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五)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建设培育条件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
(二)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三)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四)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
(五)近3年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院)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六)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七)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八)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九)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三、建设培育流程
(一)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登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服务系统进行在线申报。
申报系统地址:http://120.221.95.76:8033。
(二)审核确认。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等有关方面,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经公示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进行建设培育。
(三)建设培育。企业要在入库后3个月内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企业进入储备库建设培育至少1年后,达到国家认证标准的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四、支持措施
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按投资额30%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我市已出台和正在研究出台的其他各项优惠政策。
五、跟踪核查
各有关部门定期对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确认其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不合格的不再保留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
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取消其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报。
(一)在申请建设培育企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二)在建设培育期间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三)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四)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六、其他事宜
(一)企业申报不设时限,随时可以申报。
(二)视申报企业的数量,采取分批次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入库企业名单。
(三)因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试点工作发生变化的,我们将及时发布通告。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 王昱昊 85911462
市教育局
丛新堂 85912430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杜金艳 85912049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 徐 东 18653268650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29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0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