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代“青岛金花”企业培育工作指南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掘“青岛金花”企业品牌影响力和主体作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新一代“青岛金花”培育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9〕71号),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新一代“青岛金花”(简称“新金花”)培育企业应拥有较高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市场竞争力强,管理和人才团队稳定可靠,具有高成长性和良好发展前景,规模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分别负责制造业、服务业和农业的“新金花”培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金花”企业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制造类“新金花”培育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已在本市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亿元,连续两年盈利。
(二)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年均增速、实缴税金和年均增速、总资产报酬率和年均增速居全国同行业前列。主导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居全国同类产品前三。
(三)企业拥有自主品牌(商标),建立完善的自主品牌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和品牌价值。
(四)企业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创新绩效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已建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
(五)企业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信用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
第六条 服务类“新金花”培育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品牌(商标)的服务业企业总部(集团)。
(二)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且连续两年盈利。山东省民营百强企业、本市纳税百强企业、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我市细分行业前5名等高成长性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企业服务创新性较强,高端人才数量、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企业发明专利拥有量、研发或公共服务平台数量、获得科技奖项、大数据应用等创新绩效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
(四)有完善的企业发展战略、服务理念和企业文化,建立完善的、高标准的服务规范、管理体系和服务保障机制。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所提供的服务在本行业或社会上具有显著的示范作用,服务质量在全国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第七条 农业类“新金花”培育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本市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政策,拥有自主品牌(商标)的农业(产业化)企业总部(集团)。
(二)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且连续两年盈利,企业年涉农主营业务收入及年均增速、总资产报酬率、利润率至少两项居全市同行业前列,高成长性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全国领先,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较高的品牌效益和市场占有率,国际市场拓展能力强。
(四)企业创新性较强,智能化、集约化、规模化生产经营程度高,生产率、科技含量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五)具有明确可行的企业发展愿景和具体项目支撑,对我市农业生产能力和产业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引领作用,辐射带动能力强。
(六)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履行社会责任。
第八条 “新金花”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二)列入失信名单的。
(三)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严重负面舆情的。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制定“新金花”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
第十条 “新金花”培育企业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差额递补的方式管理,每年组织一次培育申报和评价,具体要求按照年度发布的相关申报通知执行。
第十一条 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企业自愿申报、区市初审和推荐,专家评审复核、社会公示监督、政府部门公布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分别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提出“新金花”培育企业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将初选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后,发文公布“新金花”培育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市政府综合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集聚资源,全力扶持“金花”培育企业,促进企业快速做大做强,逐步培育形成一批具有相当规模和品牌影响力的新一代“青岛金花”企业,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集群,进一步优化全市产业结构,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各区市可以因地制宜制定有关支持政策措施,促进本辖区“新金花”企业加快发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新金花”企业培育。
(一)年度评价不合格。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三)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四)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六条 《新一代“青岛金花”企业培育工作指南》(试行)、《新一代“青岛金花”企业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试行期为两年,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