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
现将《重点人才工程奖励资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 岛 市 财 政 局
|
2018年12月24日
|
重点人才工程奖励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我市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的支持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五大工程的意见》(青发〔2018〕2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点人才工程奖励资助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原则,坚持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原则,坚持奖励资助与发掘培养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点人才工程奖励资助包括:自主培养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山东省泰山系列人才工程人选的一次性人才补助;遴选有望入选国家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省泰山系列人才工程的优秀人才的培养补助;自主培养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省泰山系列人才工程人选的用人主体一次性奖励;柔性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省泰山系列人才工程人选的人才补助。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自主培养国家“千人计划”专家,指从我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入选的“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人选、创新人才短期项目人选、创业人才项目人选、外国专家项目人选、青年项目人选等。经中组部正式复函同意从省外变更到我市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视同自主培养。
第五条 自主培养国家“万人计划”专家,指从我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入选的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等。
第六条 自主培养山东省泰山系列人才工程人选,指从我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入选的泰山学者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
第七条 每年在全市范围内遴选有望入选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省泰山系列人才工程的优秀人才给予重点培养支持,培养周期2年。
遴选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牵头组织,业务归口管理单位具体实施。原则上,遴选工作与相应层次人才工程的组织申报工作一并进行。人选必须满足相应层次人才工程申报标准和条件,具有较大发展空间和潜力,同等条件下,向中青年人才倾斜。
第八条 自主培养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和省泰山系列人才工程人选的用人主体,原则上须在青岛行政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比较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能够为引进和培养的人才提供良好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
第九条 柔性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省泰山系列人才工程人选,是指与青岛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合作协议,每年实际给付人才计缴所得税薪酬总额不低于10万元,每年为用人单位工作不少于2个月。其中,外籍人才还需持有《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等有关证件。引进省外“千人计划”专家来青创办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专家为主要创办人,为第一大股东且占股不低于30%(不含间接持股、代持股份),有3人以上固定员工且在青缴纳社会保险,运转正常,经区市推荐,可视同柔性引进。其中,外籍人才还需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等有关证件。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资金发放
第十条 自主培养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每人发放一次性人才补助100万元(创新短期人选、青年项目人选一次性补助50万元);国家“万人计划”专家,每人发放一次性人才补助30万元;省泰山学者攀登计划人选、特聘专家计划人选、青年专家计划人选,分别按每人50万元、30万元、15万元标准发放一次性人才补助;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每人发放一次性人才补助30万元(产业技能类人选一次性补助15万)。用人单位应于人才入选后及时到市人才办备案,申领人才补助。原则上,人才补助于入选次年且国家、省资助资金到位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一条 遴选有望当选院士的高端人才,培养期内每年给予用人单位最高50万元培养补助;遴选有望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的优秀人才,培养期内每年给予用人单位最高20万元培养补助;遴选有望入选省泰山系列人才工程的优秀人才,培养期内每年给予用人单位最高10万元培养补助。具体补助金额,由业务归口管理单位根据人选的成就业绩和培养潜力在最高限额内确定,并报市人才办审核备案。
培养补助发放给用人单位,主要用于申报相应人才工程所需的科技研发、团队建设、项目推进等。原则上,于遴选次年发放第一期补助,一年期满,业务归口管理单位对用人单位和人选进行考核评估,考核合格的,发放第二期补助;未通过考核评估的,取消培养资格。
第十二条 自主培养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省泰山系列人才工程人选的,分别按照每人次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应于人才入选后及时到市人才办备案,申领奖励。原则上,于入选次年一次性发放给用人单位。
第十三条 柔性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省泰山系列人才工程人选,连续3年,按照其上年度在青劳动报酬的30%发放人才补助,上不封顶。引进省外“千人计划”专家来青创办企业的,连续3年,按照企业上年度在青纳税额与个人占股比例乘积的30%发放人才补助,上不封顶。
首次申报时间由人才在工作协议期限内(企业存续期间)自主确定,3年时间接续计算,期间工作协议解除(企业不再存续),奖励资助自动终止。工作协议期限(企业存续时间)不足3年的,不予受理。劳动报酬、企业在青纳税额以合法有效的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为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相关人选须在《关于实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五大工程的意见》(青发〔2018〕26号)印发实施以后正式公布。本细则正式印发时人才已离青或已被取消称号的、企业已注销的、以及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享受奖励资助政策的,不在本细则资助范围。
第十五条 重点人才工程奖励资助,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市财政以最高扶持标准发放。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