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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英才211计划
人才类项目 市级项目
2020-07-01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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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简介
一、计划目标
2012年11月5日,青岛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青办发〔2012〕19号),意见提出:力争用10年时间,全市人才资源总量突破240万人,引进培育并重点支持2000名能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学科和新兴产业发展的高端创业创新人才,1万名产业转型升级、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紧缺急需的重点人才,以及100万名本科以上支撑人才(简称“青岛英才211计划”),努力把青岛建设成为高学历、高职称、高技能人才宜居创业首选之城和各类高端要素加速汇集之城。
二、具体内容
“青岛英才211计划”,包括青岛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青岛突出贡献人才、青岛拔尖人才、青岛专家激励、青岛博士后培养留青、青岛院士(专家)工作站、青岛金融人才、青岛名师名校长、青岛优秀医学临床专家、青岛文化名家、青岛青年科技人才奖励、青岛金蓝领培育、青岛乡村之星、青岛和谐使者、青岛万名大学生聚青创业和青岛大学生人才储备等16项重点人才引进培育计划,其中,国家“千人计划”100名,领军型科技创业创新团队100个,博士1万名,硕士10万名,留学回国人员2万人,外国专家1万人次。
第一章青岛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计划
一、政策目标
围绕新一代信息、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现代服务业、海洋产业等我市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3年内引进培育并择优资助 2000名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学科和新兴产业发展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水平研究开发专家,100个领军型科技创业创新团队,力争引进培育国家“千人计划”、国际顶尖科学家100人,省“泰山学者特聘专家”和“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200人,省“优秀创新团队”20个。
二、申报条件
(一)创业领军人才
1、科技型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一家企业原则上只能申报一名创业人才),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100万元;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
3、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属于我市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
4、在我市创办企业5年以内;
5、企业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成员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合理。
(二)创新领军人才
1.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用人单位3年内引进或即将引进的可放宽至55周岁;
2.研究领域符合我市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方向。项目立项后,原则上全职在青工作不少于3年。新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至少连续3年、每年在我市工作不少于9个月的工作协议。
3.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关键岗位5年以上相关研发工作经历,或具有主持承担国家科技项目和市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经验,拥有多项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具有较强的团队组织能力;
4.创新领军人才所在团队组织结构合理、主要成员稳定,团队规模不少于5人;
5.依托单位具有良好的科研支撑环境,并能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
三、申报程序
(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申报采取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单位登录青岛市科技局网站(www.qdstc.gov.cn)或青岛市科技创新综合服务平台网站(www.sipc.cc)进入“青岛市科技计划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二)申报需登陆青岛市科技计划管理平台,在线填写项目基本信息表,并上传《青岛市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申报书》或者《青岛市创新领军人才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其他相关附件材料(附件仅用于证明申请书中陈述的真实性、可行性和研究水平及评审专家参考用)。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所申报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或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2.项目申报者有未按期完成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
3.项目申报者在往年承担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中存在弄虚作假、不履行科技计划合同等不良记录的;
4.项目申报单位的主管单位上年度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按期结题合格率不足70%的。
四、鼓励政策
(一)给予30-100万元的住房补贴。
(二)根据项目规模和进度,给予50-4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提供100-2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60-12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所免租金全额补贴。
(四)对创业项目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的,可给予风险投资总额20%的风险跟投支持,跟投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当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3 年内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再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以及1000万元以内的担保融资贷款。
(六)享受在青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子女入学、配偶安置、住房、税收等方面享受“一卡通”服务。
(七)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的,在享受国家、省政策扶持基础上,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短期和兼职人选享受50%的支持;驻青单位同等人选享受 50%的支持。新引进的外省国家“千人计划”人选经认定,可享受同等待遇。
(八)已享受我市有关人才优惠政策及孵化器创业项目支持的,如符合本计划申报条件,可继续申报本计划,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支持,但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五、实施单位
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计划由青岛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青岛突出贡献人才计划
一、政策简介
设立青岛突出贡献人才奖旨在用好用活本土人才,激励高端人才立足青岛创业创新,对为青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给予重奖,该奖励计划每两年面向全市开展一次选拔工作,每次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其中,突出贡献人才功勋奖不超过1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年度内若无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突出贡献人才奖不超过9人,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二、评选范围和条件
(一)评选范围:凡在青岛地区或代表青岛市获得突出业绩,为青岛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均可受奖。
(二)评选条件:申报奖励者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领域,承担国家级研究项目,研究成果具有显著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和实践价值,获得国际学术大奖或国家自然科学奖,为青岛科学技术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社会科学及交叉科学领域,承担国家级研究课题,研究成果对发展新型学科、推进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青岛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和实践措施,并获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3.在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资源新发现、消除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等)工作中,有独特的发明创造、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并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经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4.在重点产业、重大工程、重要科技攻关和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引进、消化、吸收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和原材料国产化过程中,创造性地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5.在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中,运用现代管理知识,通过改革创新,单位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社会效益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
6.在教育、体育、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业绩卓越,获得国家级表彰,在国内享有较高声誉,为发展青岛市先进文化做出突出贡献,为青岛市赢得重大荣誉的。
7.在岗位职业技能操作中,技术高超、技艺精湛,代表青岛市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岗位技能大赛取得优异成绩,拥有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并取得突出经济社会实效的。
三、评选程序
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奖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程序是:
(一)通过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广泛宣传突出贡献人才奖励的政策、标准、条件和工作方法步骤;
(二)由单位、学术团体、同行业专家或个人,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推荐或自荐,各主管部门按照评奖条件提出推荐名单,填报《青岛市奖励突出贡献人才推荐表》并附推荐报告,一式三份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实施单位
突出贡献人才计划由青岛市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青岛拔尖人才计划
一、政策简介
围绕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发现、培养、凝聚各行业领域中的优秀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面向全市持续开展拔尖人才选拔工作,提升选拔质量,优化服务体系,力争把青岛拔尖人才打造成全省乃至全国知名人才工作品牌,队伍规模原则上保持在400人左右。 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1000元政府津贴,享受二类医疗保健待遇,每年带薪休假20天。定期举办拔尖人才读书班、出国培训班,并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每两年至少轮训1次。连续两届以上(含两届)被评为拔尖人才的,退出管理期后授予其“青岛市资深专家”称号。
支持和帮助拔尖人才开展科研和合作攻关活动,积极促进科研成果向社会生产力转化。其申报的科研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单位优先申报,主管部门优先审批,科研经费优先拨付。其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和学术著作的出版发行,列入重点计划,给予经费支持。
二、选拔范围
凡在青岛地区工作的各类专业人才,均可参加拔尖人才的评选。推荐和选拔的重点是在生产一线直接从事工程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经济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三、选拔条件
近四年取得以下成绩之一者:
(一)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及获得山东省、青岛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二)获得两项以上山东省、青岛市科技进步二等奖的首位人员;
(三)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并已实施,且具有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四)获得两项以上国家设计金质奖、银质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并均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工农业生产一线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六)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运用现代管理知识进行科学管理,有重大改革创新的管理措施,有反映其管理思想和经验的论文、综述或著作,所在单位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效益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七)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重大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带来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八)获得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并具有较大科学和实用价值的;
(九)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成绩突出,获国家、省(部)级表彰,为青岛市精神文明建设赢得重大荣誉的;
(十)在政法、教育、卫生、体育等专业技术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在省内外行业和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被公认为青岛市专业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的;
(十一)专业技能水平高,在职业技能操作中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代表青岛市参加国内外重大评奖或竞赛获得优异成绩,在全省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并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选拔程序
(一)逐级推荐。采取单位推荐、学术团体举荐或个人自荐的方式。单位推荐和学术团体举荐的,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或学术团体申请,材料核实后,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在本单位公示三天。如无问题,由推荐单位与被推荐对象填写《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登记表》,连同反映推荐人选成果业绩的原始资料及复印件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青岛市人才办。个人自荐的,可以由个人直接报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资格审查。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社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和学者,对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三)专业评审。组建以专家学者为主体的若干个专业评审组,采取审阅材料、集中评议和专家实名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推荐人选进行专业评审,提出专业评审意见;
(四)组织考察。根据不同行业、专业具体情况,确定考察人选比例。组成考察组对人选进行综合考察,重点核实人选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成果业绩等情况;
(五)社会公示。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通过综合考察的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初选人员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征求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意见;
(六)组织审批。将经公示无问题的初选人员名单,提报市委审议批准。
五、管理办法
对拔尖人才实行“全出竞进”的动态管理办法。拔尖人才每两年选拔一次,每一届管理期四年;管理期满后拔尖人才资格自动终止,同时不再享受有关待遇,但可参加新一届拔尖人才的评选。
六、奖励和待遇
(一)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表彰,并颁发《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证书。
(二)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1000元政府津贴,享受二类医疗保健待遇,休假20天。
(三)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所在单位岗位数额限制;管理期满未续评为拔尖人才的,应当参加所在单位的岗位竞聘。
(四)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一般不办理退休手续(因身体健康原因或个人申请除外)。管理期满的拔尖人才退休后,退休费补贴到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的 100%。
(五)连续两届以上(含两届)被评为拔尖人才的,授予“青岛市资深专家”称号。
七、实施单位
青岛拔尖人才计划由青岛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四章青岛专家激励计划
一、政策简介
为表彰奖励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青岛市建立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制度,面向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青单位,下同),定期选拔一批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建立青岛市特聘专家奖励制度,面向建立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定期评选一批柔性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授予“青岛市特聘专家突出贡献奖”。
二、选拔范围及对象
(一)享受青岛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青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二)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行政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一线技能工作的人员和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列入选拔范围。
(三)已享受“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获评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青岛拔尖人才等荣誉称号人员,不在选拔范围。
(四)特聘专家突出贡献奖的选拔对象是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柔性引进(户籍和工作关系不在青岛市)的,以兼职聘用、合作开发、人才培养等形式为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智力的国内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三、选拔条件
(一)享受青岛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热爱青岛,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1.专业技术人才
长期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被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是市级及以上科技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2)在我市海洋、航运、石化、造船、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工程等重点行业及其他行业的技术研究与开发中,在完成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技攻关、重大技术引进项目以及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应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中,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依靠科技创新、科技进步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或在技术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应用中,业绩突出,成为行业、领域的技术带头人;
(4)在金融、商贸和法律等领域,通晓国际规则、熟悉国际国内市场、具备参与国际竞争能力,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并参与实际工作,具有特殊贡献;
(5)在社会科学和软科学研究及科技咨询工作中,对宏观经济的发展和调控、地区经济和产业经济的发展战略及重大项目进行科学论证,效果显著,获得市级及以上哲学、社会科学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6)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教学、科研并重并取得突出成绩;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水平和能力均为同行所公认;
(7)为发展我市的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和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获得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授予奖项的宣传、文化、艺术工作者;从事专职体育教练工作,其执训的运动员在国际、国内体育比赛中成绩卓著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8)在其他行业、领域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2.高技能人才
长期在技能岗位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技能成果和业绩贡献突出,在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中享有很高声誉,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山东省首席技师、山东省技术能手、山东省有突出贡献技师、青岛市首席技师、青岛市有突出贡献技师、青岛市技能型拔尖人才等奖项,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有重大贡献,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等;
(3)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为同行业公认;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同类职业(工种)中产生重要影响;
(6)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
(7)在国际国内获得有影响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等奖项,为国家、省、市争得荣誉;
(8)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等方面成绩突出,在国内、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特聘专家突出贡献奖
特聘专家应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一般应具有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且近五年内业绩、成果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我市重点建设工程或重大项目的启动、建成、投产和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2.积极提供先进技术和经验,为我市工农业生产、城乡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解决关键技术和科研等方面难题,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3.助推蓝色经济发展,为我市科技创新、企业进步提出重要建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4.围绕我市蓝色经济建设及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特色产业及急需紧缺专业,为我市积极培养人才,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5.为我市招商引资和人才交流做出特别贡献;
6.其他方面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四、优惠政策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选拔的市
政府特贴专家及特聘专家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二)一次性给予20000元津贴奖励;
(三)市政府特贴专家还可优先推荐参加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推荐,安排学术休假活动;
(四)已获其他市级高层次人才荣誉称号的市政府特贴专家和特聘专家仅颁发荣誉证书,其他待遇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五、实施单位
专家激励计划由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五章其他重点人才计划
一、青岛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
(一)工作目标
围绕蓝色经济发展需求,用10年的时间,通过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面向全国招收培养3000名博士后,博士后出站留青工作和创业的比例力争达到60%以上。
(二)奖励政策
1.对新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开展相应工作后给予30万元的建站资助。
2.对已设站并招收博士后开展应用项目研究的,经审核,每年给予每个博士后站5万元的科研资助。
3.对新进站的博士后承担的应用研究项目,具有创新性或创业前景的,在完成开题报告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应用研究项目成果在我市转化或用于创业,并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经考核评估,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4.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给予合作导师2万元经费资助。
5.对招收的博士后出站后留青创业的,再给予合作导5万元奖励。
6.为在站博士后每人每年发放3万元、总额不超过6万元的生活补贴。
7.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免费租住博士后公寓。
8.设站单位自行为博士后提供公寓的,按每人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设站单位住房补贴。
9.对自行租住其他住房的博士后,每年给予其本人3万元的住房补贴。
10.博士后进驻科技孵化器工作的,按照《青岛市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政策》(青政字 〔2012〕76号)有关精神,可继续免费租住博士后公寓三年,免租期间自愿选择不租住的,给予博士后本人每年3 万元的住房补贴。
11.博士后出站后选择留青工作或创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安家补贴,配偶不随博士后来青的,两年内每月给予500元的两地分居生活补贴。
12.鼓励博士后出站后留青自主创业。对出站留青创业(或入驻市人才孵化器平台创业)的,根据创业项目的规模和进度,分期给予50-150万元的创业资助;提供相应的工作场所,并免除三年租金;给予银行贷款当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在税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优先列为科技部门重点服务对象,鼓励支持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奖项;优先推荐参加各类高层次人才的评选。
(三)实施单位
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由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二、青岛院士(专家)工作站计划
(一)工作目标
立足企业发展需求,发挥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撑带动作用,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重点领域分批次建设50个院士工作站、200个专家工作站,加快推进高层次产学研深度合作。
(二)奖励政策
1、批准成立工作站满一年后,经评估,对业绩突出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对业绩突出的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工作站的条件改善、项目合作和人才培育。
2、工作站产生的科研成果,经核准,对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成果奖励。
(三)实施单位
院士(专家)工作站计划由青岛市科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三、青岛金融人才计划
(一)政策简介
将金融人才引进培育纳入全市人才工作范畴,制定和落实金融人才专项引进计划。制定金融人才奖励办法,按照金融人才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给予奖励。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金融组织引进各类金融人才,为引进金融人才搭建服务平台,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住房、医疗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就学、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知名院校、金融机构总部在青岛设立金融教育培训机构。
鼓励和支持驻青高等院校加强金融专业学科建设,加大金融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引进国际通行的金融人才资格认证体系,鼓励金融从业人员获得国际通行的职业资格。突出培养财富管理人才,建设好中国(青岛)财富管理学院等财富管理高端培训机构,打造财富管理培训基地。
(二)实施单位
金融人才计划由青岛市金融工作办组织实施。
四、青岛名师名校长计划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类学校以及教育教学研究机构, 10年内培育引进50名具有先进教育理念、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的校长,100名具有省特级教师及以上称号的高级教师。
(二)奖励政策
对名师名校长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引进的名师名校长一次性给予10-20万元的安家补贴。对名师名校长培养计划人选每年给予1万元培训教育经费,培养周期为5年。
(三)实施单位
名师名校长计划由青岛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五、青岛优秀医学临床专家计划
(一)工作目标
围绕医疗卫生重点学科、特色专科,鼓励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着力培育和引进一批医疗技术精湛、科研能力强、德才兼备的学科带头人,10年内引进100名左右卫生领军人才、培育200名优秀医学临床人才。
(二)奖励政策
对优秀医学临床人才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一次性给予10-20万元的安家补贴。对优秀医学临床专家培养计划人选,每年给予1万元培训教育经费,培训周期为5年。
(三)实施单位
优秀医学临床专家计划由青岛市卫生局组织实施。
六、青岛文化名家计划
(一)工作目标
围绕艺术表演、艺术创作、艺术研究、艺术教育、图书资料、美术、群众文化、文物博物、文化经营管理、播音主持、编辑记者、图书出版、发行印刷等文化领域,培育引进一批能够引领青岛文化发展的领军人才和重点人才。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选拔培养10名左右在国内外专业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文化艺术名家,50名在国内文化艺术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带头人,100名在各专业领域成绩较为显著、起骨干作用、具有较大发展潜能的优秀中青年文化艺术人才。
(二)奖励政策
对文化名家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引进的文化领军人才给予安家补贴10-20万元。
(三)实施单位
文化名家计划由青岛市文广新局组织实施。
七、青岛青年科技人才奖励计划
(一)工作目标
用10年左右的时间,面向全市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培育选拔 250名在基础研究、教学科研、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表现优秀的青年科技人才,力争40人入选国家、省中青年科技奖。
(二)扶持政策
对青年科技人才人选一次性奖励2万元,纳入青岛市高级专家人才信息库,推荐加入青岛市青年科技工作者联谊会及相关学术团体,优先安排参加学术交流和国内外考察学习。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各类人才奖项。各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及职务时,上述情况作为其晋升、评聘的参考依据。
(三)实施单位
青年科技人才奖励计划由青岛市科协组织实施。
第六章支撑人才计划
一、青岛万名大学生聚青创业计划
(一)工作目标
大力吸引高学历毕业生服务青岛经济社会发展,力争用10 年左右时间引进1万名博士、10万名硕士、100万名本科毕业生;引领扶持不少于2万名大学生创业,全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数量增加到50个以上。
(二)扶持政策
1.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报名参加就业见习和综合职业能力培训的,按规定享受政府见习和培训补贴。
2.普通高校应届博士、硕士研究生,在青就业期间可享受最长不超过 3年的住房补贴,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6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400元。
3.鼓励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4000元的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创办企业的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4.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享受每月200元、最长2年的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5.入驻各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的,享受第1年100%、第2 年50%、第 3年30%的办公用房补贴。
6.创办企业招用人员符合条件的,享受每招用1人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7.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最高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企业的可享受最高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政府全额贴息,贴息时限最长2年。
8.创办企业的大学生租房居住的可享受每月800元、最长3年的住房租金补贴,从事个体经营的大学生租房居住的可享受每月400元、最长3年的住房租金补贴。
9.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园或孵化基地的,每个分别给予100、80、50万元的奖励资金。
(三)实施单位
万名大学生聚青创业计划由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二、青岛大学生人才储备计划
(一)工作目标
成立青岛市大学生人才储备中心,针对国内外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和高技能人才,实施人才储备计划,力争每年储备硕士、博士学历毕业生2000人,本科学历毕业生1万人以上。
(二)扶持政策
1.进入储备中心的人才,可参加一次政府财政补贴的综合职业能力培训;可享受青岛市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各项扶持服务;可由各单位优先推荐参加就业见习培训,政府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基地财政补贴。研究生学历硕士、博士毕业生可申请进入事业单位人才储备岗位见习。通过高校毕业生岗位配置平台、人才中介机构及各类人才招聘会,帮助储备人才尽快找到合适的工作单位,实现高质量就业。
2.对于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和 211、985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有意来青就业创业的,可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
3.进入人才储备中心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在见习期内即可享受研究生住房补贴,就业后最长可连续享受3年。
4.对进入人才储备中心的高校毕业生,在签订服务协议半年后仍未就业的,在储备期内可享受每月310 元的生活补助。
5.全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从大学生储备中心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每招用1人,给予企业1000元的房租补贴。
(三)实施单位
大学生人才储备计划由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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