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青发改规〔2019〕1号 QDCR-2019-0030001)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西海岸新区发展改革局,高新区经济发展促进局,保税区发展改革局,蓝谷管理局经济发展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运行管理,促进工程研究中心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对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我委对《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青发改高技〔2014〕12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18日
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青发〔2015〕8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运行管理,促进工程研究中心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对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依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根据《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鲁发改高技〔2018〕14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研究中心,是依托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围绕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而设立的研究开发平台,是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本市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围绕重点产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研制、相关标准制定、创新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及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布局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开展认定和评价等工作。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各经济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工程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承担单位为市属或中央、省驻青单位的工程研究中心,主管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四条 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市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进行安排,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申请材料、受理时间等事项。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应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申请单位拟申报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应运行三年以上。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其固定资产原值应不低于3000万元,或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8%以上;申请单位为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拟申报工程研究中心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300万元。
(二)申请单位应具有较高水平的创新团队,凝聚一批高层次团队带头人和专职科研人员。注重工程研究中心人才队伍建设,在外部人才引进、在职人员进修培训、职称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支持。
(三)申请单位应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积极参与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具有主持市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拥有一批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四)工程研究中心现有研发场所原则上应不少于1200平方米,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800万元,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
(五)拟认定工程研究中心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
(六)有规范的工程研究中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七)符合国家、省和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运行情况表、真实性承诺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择优确定推荐申报单位,并将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属或中央、省驻青单位的申请材料可直接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申报文件后,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打分,择优认定年度工程研究中心,正式公开发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七条 工程研究中心实行定期评价制度。2019年对工程研究中心进行评价,其后每两年评价一次,报告期为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评价程序
(一)材料收集:根据统一工作部署,在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年,工程研究中心向主管部门提交运行情况表、运行报告、真实性承诺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材料初审:主管部门负责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承担单位为市属或中央、省驻青单位的,评价材料可直接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查。
(三)评价方式: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并依据评价标准进行评价、打分。
(四)评价结果: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后,正式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在60分以下为不及格;60分(含)-75分为及格;75分(含)-85分为良好;85分(含)以上为优秀。
第九条 评价结果运用
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评价结果从工程研究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认定材料和评价材料应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工程研究中心名称、建设单位主体如需变更,须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工程研究中心资格:
(一)连续两次评价低于65分,或评价低于60分。
(二)不按时提交评价材料。
(三)承担单位自行要求撤销。
(四)承担单位被依法终止。
(五)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瞒报等行为,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有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2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19日。《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发改高技〔2014〕122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青岛市工程实验室、纳入我市管理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被认定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评价按照《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