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企一技术”研究中心
“一企一技术”研究中心是指企业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从事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专业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一企一技术”的核心,是通过研发和创新,使众多中小企业在产品、质量、技术、工艺等方面掌握独具特色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独门绝活,形成自身技术优势,提高核心竞争力。
二、价值意义
1、推荐申报申请国家对中小企业的专利补助资金支持。经省办认定的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符合国家专利补助项目扶持条件的,省办择优推荐上报国家工信部,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扶持。申报材料按国家申报要求执行。
2、使用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对经省中小企业办认定的“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
每年将从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研发中心建设。
3、对研发中心承担的省中小办技术创新计划内项目,给予专项补助资金支持。
4、组织企业和研发中心负责人赴日本学习考察“一社一技术”经验,进行对口技术交流。
5、推动大专院校、科研部门与认定企业的研发中心联合、融合,组织对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对产学研联合攻关取得显著成效的研发中心给予支持。
三、申报条件
1、产品在生产、制造、加工、质量把关和降低消耗、成本等方面具有专有、独特的技术或人才。其专有技术表现为产品在同类同型号产品市场上的占有率或卖价,产品市场占有份额须达到前三名、批量卖价最高的、质量最好、寿命最长或消耗最低的方能认定为专有技术。
2、企业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并授权的实用、发明专利技术每年达到 5 件,前三年已累计达到15 件(其中发明专利超过 5 项)、且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应用。
3、生产技术是省内同行业内独有、独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包括引进后消化吸收的技术。
4、研发中心在企业为独立或单设,具有研发设施、设备仪器和人才,研发成果已通过省级以上科技部门鉴定、并转化为生产。
5、申报的企业必须是按国家届时划型标准界定为中小型企业的公司法人企业,且未被其他部门认定或命名为技术中心。
6、第五项认定条件必须具备,达到前四项条件中的一项即可具备申报资格。
四、申报程序
1、申请认定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向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由其按照认定条件进行初审。省中小企业办对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对评审合格的研发中心,由省中小企业办予以认定,并分批公布授牌。
2、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每年对认定的“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进行检查评比、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对达不到考核标准的实行动态管理,撤销其称号;对弄虚作假、名不副实的研发中心,既撤销称号,又取消今后对该企业的专项补助项目安排资格。对达到考核要求并获得认定后增加了企业专有技术或进一步提高了原专有技术水平的,给予奖励,并继续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