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完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制造业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 年)》、《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以及《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等文件,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定位是: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由“政产学研金服用”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以企业为主体,以独立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旨在充分利用现有创新资源和载体,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完善技术开发到转移扩散到首次商业化应用的创新链条,打造跨界协同的制造业创新生态系统。
第三条 中心的基本功能是:制造业创新生态系统网络组织,创新资源整合枢纽,共性技术研发供给、创新服务公共平台,创新人才培育基地。
第四条 中心建设的原则是:政府引导,统筹布局;市场导向,共同建设;因地制宜,差异发展;试点先行,有序推进;专注创新,自负盈亏。
第五条 中心建设管理原则上按照建设方案备案、验收认定、运行评价等步骤进行。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需求,制定《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领域总体布局》,科学规划和引导省级中心建设。
第七条 各级工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中心建设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级中心建设领域总体布局,积极开展培育工作并给予政策支持。有关行业组织积极协助做好中心跟踪服务工作。
第二章 组建及培育
第八条 中心组建由牵头单位总负责。牵头单位应在山东省境内注册,拥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创新平台。牵头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研发投入强度均不低于3%,销售收入达到全省同行业前三位。无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在行业内有较强的竞争力、影响力、号召力。积极支持省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和社会资本参与中心建设。
第九条 中心应以“公司+联盟”为基本框架组建,由牵头单位提出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包括:
(一)公司法人治理体系建设方案。公司应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独立法人,有意向出资的法人单位不低于5家,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具备科学合理的章程或规章制度,包括科学的决策经营、财务人事、科研项目等管理机制和成员单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长效合作机制等,有技术转让、专利保护等有关知识产权制度。
(二)创新资源整合方案。中心应围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建设完善的产学研合作网络,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形成技术扩散、辐射和转移网络,成员单位原则上应包含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研发机构。有明确的技术创新规划和路线,有持续较高的研发投入,拥有先进的基础设施、仪器装备,能够为技术创新提供有效支撑。
(三)人才引进及培养方案。中心应积极引进和培育高水平管理及研发团队,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队伍,建设技术专家委员会作为内部咨询机构。同时,为行业培育输出创新人才,提升全行业技术创新能力。
(四)公共服务方案。中心应建设开放合作交流机制,面向行业和地区提供公共服务,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和较为成熟的商业模式,对公共服务收益有明确预期。
(五)自主运营和自我可持续发展方案。中心应制定系统、可行的发展规划,包括中长期研发项目计划、成果转化产业化目标、经费筹措(包括政府资助)计划、研发投入和转化收益预算以及实现市场化自主运营的进程计划等。
第十条 中心牵头单位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加强对中心组建的引导和服务,对牵头单位制定的组建方案进行评估,采取“成熟一个推荐一个”方式,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组建方案备案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中心牵头单位签署目标任务书。
第十一条 创新中心备案后,建设期一般为2年,确有需要的可延长至3年,逾期不能完成任务书目标的,自动撤销。建设期间,中心要深入探索内部组织机制、运营模式和投融资方式,边建设边运行,并对运行效果进行跟踪评估,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加快建设和发展。
第三章 验收认定
第十二条 中心完成建设任务书各项任务,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并取得明显成效,可申请验收。申请验收报告由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查并正式行文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省级中心验收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组织架构完善。中心建立“公司+联盟”的基本运行模式,独立法人股东中应包括5家以上在省内或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龙头骨干企业,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验收时资金到位率不低于30%。创新中心的联盟应汇聚产学研用各类创新主体,并至少有20家本领域的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
(二)机制健全并有效运行。中心核心公司有责权明晰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明确股东及联盟成员责权利,充分发挥各类主体作用,形成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机制。
(三)具备自我可持续发展能力。中心的股东投资应满足基本运行需要,建设运营过程中,应按市场化运行,并已与社会资本有密切合作,通过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企业委托研发、检测检验和为行业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获得稳定收入。
(四)拥有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研发能力。中心内设专家委员会负责研判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筛选确定研究方向,专家委员会应由行业领军专家担任主任。中心依托公司应有固定的研发队伍,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中心的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并取得明显成效。中心应在专家委员会指导下,按照市场需求,结合行业发展,制定明确的技术创新规划,组织本领域国内外企业、高校、研究机构共同实施技术攻关,突破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瓶颈,取得3项以上重要技术突破。
(六)建有市场化成果转化机制并有效运行。建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制度,拥有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机制和专利许可转让制度,已实现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或通过技术实现企业孵化。
(七)资源开放共享。创新中心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优势,实现与成员单位间的资源开放共享,具备持续提升创新水平的能力。已成为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技术创新平台,具有与创新中心成员以外的单位开展技术合作的业绩。
(八)建立与国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进行技术交流合作的长效机制并开展实质性工作。
第十四条 对认定的省级中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授予“山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称号。
第十五条 认定的省级中心要对标国家级中心要求,积极创建或参与国家中心建设,对建成国家级中心的,按照省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两年组织一次对省级中心的运行评价。
第十七条 各省级中心在评价当年,应就公司独立法人变化、创新投入、成果研发及转移转化、标准制定及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情况形成自评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按原申报渠道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省级中心进行绩效评估与现场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评价结果包括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奖励;考评结果不合格的,整改期为一年,期满仍然不合格的予以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