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潍坊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技术研究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主要依托于我市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企业或高等院校等。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 针对我市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科技含量、高增值效益的系列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发展。
(二) 培训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三) 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或部门、企业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一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市科技局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制定有关建设方针、布局原则、优先组建领域和政策措施;负责对工程中心进行定期考评。
各县市区科技局和市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工程中心的协调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拟申请筹建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属于我是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先进制造等高新技术领域或我市具有优势的传统产业,符合工程中心总体建设规划和布局原则。
(二) 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精干的研发团队,拥有较好的研究、开发、设计基础及丰富的成果转化经验。
(三) 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四) 具有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五) 密切联系企业,并与高校、科研单位有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第六条 工程中心的设立采取竞争择优的办法,原则上每个专业领域只设立一个工程中心,市科技局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进行审批。
审批的一般程序是:
(一) 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潍坊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向市科技局申报。
(二) 市科技局在审查申报材料、组织现场考察的基础上,对工程中心是否符合设立条件提出意见。对确定设立的工程中心,颁发“潍坊市工程技术中心”牌匾。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工程中心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市内外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
第八条 市科技局对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工程中心每年十二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全市工程中心进行绩效考评。对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九条 对运行业绩突出的工程中心,市科技局择优推荐申报省和国家级工程中心。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