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在引领和服务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潍发〔2015〕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潍坊乡村之星”,是指在农业生产一线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道德品质高尚,社会担当意识强,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或一技之长,为推动当地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起到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条 潍坊乡村之星选拔工作坚持面向农村、注重实绩、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四条 潍坊乡村之星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50名,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潍坊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局等部门(单位)组成潍坊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潍坊乡村之星选拔范围是,在农业农村一线工作的新型职业农民、社会服务型人才和技能带动型人才。
(一)新型职业农民:包括从事种植、养殖和捕捞等农业生产,从事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农业经营和产前、产中、产后中介与技术服务的人才。
(二)社会服务型人才:包括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从事涉农电子商务、乡村旅游、农村扶贫、文化体育、法律服务等工作的各类人才以及民间艺人等。
(三)技能带动型人才:包括生物育种、智能农业、农机装备、生态环保等领域科技带头人以及各类能工巧匠等。
已入选潍坊市首席技师、优秀社会工作者(和谐使者)、民间艺术大师等人才工程人选不再参加潍坊乡村之星选拔。已获得潍坊乡村之星称号的,一般不重复参与选拔。
第七条 潍坊乡村之星的选拔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服务“三农”,热心公益事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专业特长,直接从事或经营管理种植、养殖、捕捞、农产品加工等行业,所领办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营销中业绩突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
(三)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其他重要科技成果,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知名度高,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属全市同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
(五)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带领农民群众共同致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或对农村公益性、服务性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组织申报。潍坊乡村之星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局联合下发申报通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按照要求确定推荐人选,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人选上报前要征求卫生计生、公安、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意见。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潍坊乡村之星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资格审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各地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条 评审遴选。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会议,提出潍坊乡村之星建议人选名单。
第十一条 考察公示。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发文公布。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研究通过后由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局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建立完善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制度。潍坊乡村之星原则上从各地评选的乡村之星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 待遇与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 潍坊乡村之星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600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第十五条 潍坊乡村之星纳入领导干部联系专家人才范围,及时协调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市里每年组织部分潍坊乡村之星参加市情考察、咨询、培训等活动。市县两级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健康查体时,安排潍坊乡村之星参加。
第十六条 加大对潍坊乡村之星的项目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畜牧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向由潍坊乡村之星领办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在示范推广项目、土地流转等方面给予潍坊乡村之星重点支持。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加强工作评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潍坊乡村之星档案,每年年底组织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1、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有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偷税漏税和环保责任的;
2、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3、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潍坊乡村之星称号的;
4、其他应当取消潍坊乡村之星称号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