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统字〔2018〕8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潍发〔2017〕28号)《关于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潍发〔2018〕10号)安排部署,建立健全基层统计人才培养机制,加快培育一支高素质、专业化,适应统计工作转型变革需要的基层统计人才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是指在全市范围内,面向基层统计单位选拔培养一批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实践经验丰富、创新能力较强、工作业绩突出的优秀基层统计人才。
第三条 基层统计人才的选拔管理,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每2年选拔一批,首批选拔不超过100名,以后每批选拔不超过50名。
第五条 市统计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具体工作由市统计局承担。
第六条 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优秀人才一次性政府补助,从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选拔范围:全市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和村居(社区)、企业统计一线工作的统计人员。
第八条 入选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热爱统计事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具备扎实的统计业务知识功底和较强的岗位适应能力,工作业绩突出,熟练掌握与本职岗位相关各项统计业务和操作流程,岗位能力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从事统计工作五年(含)以上。
(三)对统计方法制度和数据评估、开发应用等进行优化创新,并在本县(市区)、全市、全省或全国得到推广应用的,在选拔中优先考虑。
(四)撰写的统计分析、调研报告等,观点新颖、见解独到,进入领导决策,对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实际效果的;或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或获得全国、全省、全市统计系统先进个人的,在选拔中优先考虑。
(五)获得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或最美基层统计人称号的,在选拔中优先考虑。
(六)工作中有其他创新性成果、影响较大的,在选拔中优先考虑。
已入选潍坊市会计领军人才、首席技师、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乡村之星、优秀社会工作者(和谐使者)、民间艺术大师等市级及以上人才工程人员不再参与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选拔。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参加评选。
第三章 选拔办法和程序
第九条 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组织审定方式进行。各县级统计部门统筹负责本地人选推荐。
第十条 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选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启动选拔。选拔年份,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各县级统计部门根据逐级推荐情况,组织人员进行初步评审,提出建议人选名单。建议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市统计局。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入选人员审批表》。
2.1500字左右的业绩材料。
3.统计工作实绩及有关获奖情况证明材料(同时报送PDF扫描件)。
4.《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推荐人选汇总表》。
(三)资格审查。市统计局根据选拔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资格审查。
(四)专家评审。市统计局组织有关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审,在充分讨论基础上,提出入选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根据建议人选情况,市统计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候选人员,并对候选人员进行考察,考察无异议的,在潍坊统计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发文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一条 纳入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人员享受以下待遇:
(一)每人享受6000元一次性政府补助,该补助不与其他政府津贴重复享受。
(二)优先参加市统计局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考察交流。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聘到统计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未尽事宜由市统计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补充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