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开发和利用各类技能人才资源,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加快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根据《齐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233号)和《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潍发〔2015〕1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潍坊市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在技术技能革新、发明创造中贡献突出,在全市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潍坊市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潍坊市首席技师每年选拔一批,每批选拔不超过50名,管理期为四年。
第五条
潍坊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潍坊市首席技师的选拔范围是:全市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已入选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乡村之星、优秀社会工作者(和谐使者)、民间艺术大师等人才工程人选不再参加潍坊市首席技师选拔。已获得潍坊市首席技师称号的,一般不重复参与选拔。
第七条 潍坊市首席技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业中享有良好声誉;
2、个人职业技能在全市同行业(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国家(省、市)技术能手、省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等称号,或者全国一类技能竞赛获三等奖以上,全国二类、省级一类技能竞赛获二等奖以上,省级二类、市级一类技能竞赛获一等奖,市级二类技能竞赛获前两名;
3、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4、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5、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6、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潍坊市首席技师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进行。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从本级首席技师中推荐,市属企业和中央、省属驻潍企业从本企业首席技师中推荐。人选上报前要征求卫计、公安、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意见。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潍坊市首席技师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4、征求卫生计生、公安、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意见情况。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各地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会议,提出潍坊市首席技师建议人选名单。
第十一条 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专家现场考察。
第十二条
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研究通过后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表彰,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三条 潍坊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600元津贴。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第十四条 潍坊市首席技师纳入领导干部联系专家人才范围,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问题。市里每年组织首席技师参加市情考察、咨询、培训、健康查体等活动。
第十五条 潍坊市首席技师所在企业和单位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对首席技师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六条 潍坊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到达退休年龄,在企业需要、本人愿意的前提下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加强工作评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建立潍坊市首席技师档案,每年年底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往市外的,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九条 潍坊市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1、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有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偷税漏税和环保责任的;
2、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3、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
4、其他应当取消潍坊市首席技师称号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05年印发的《潍坊市首席技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潍办字〔2005〕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