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技术创新步伐,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按照《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关于加快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0〕14号)和《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鲁经信产〔2014〕1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以增加品种、优化品质和提升价值为目的,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社会、经济、工学、美学等知识,合理利用资源,对工业产品的功能、结构、外观、包装以及相关环节进行整合设计的集成创新活动。
第三条 潍坊市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由潍坊市经信委、潍坊市财政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设计水平领先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机构)。
第四条 潍坊市经信委、潍坊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经信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并负责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导向,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二)企业重视工业设计工作,保证工业设计资源配置,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工业设计活动专项经费投入每年不低于150万元(含工业设计外包经费)。
(三)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培训专业人员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从事工业设计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业设计师以上职业资格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设计产品已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获得市级以上部门表彰。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3项以上,至少2项工业设计创新成果实现转化,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六条 工业设计企业(机构)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企业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二)企业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人员,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业设计师以上职业资格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四)工业设计服务业绩突出,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五)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潍坊市工业设计中心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业设计成果获得发明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等复印件。
4.获市级以上政府工业设计成果奖证书复印件。
5.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证明材料(市级以上立项)复印件。
6.其他证明材料。
(二)各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并联合行文向潍坊市经信委、潍坊市财政局(申报材料各一式四份、含电子版)推荐报送。
(三)潍坊市经信委会同潍坊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根据评审意见,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四)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潍坊市经信委、潍坊市财政局批准认定,授予“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潍坊市经信委会同潍坊市财政局对已认定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进行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有关材料,由所在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进行初步复核后,将复核材料报送潍坊市经信委和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经信委和潍坊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后,公布复核结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潍坊市经信委会同潍坊市财政局撤消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资格: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撤销后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十一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潍坊市经信委和潍坊市财政局备案。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享受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同等优惠政策,并从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复核材料的内容和要求,由潍坊市经信委、潍坊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适时调整发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发布的《潍坊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潍经信技字〔2012〕5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经信委、潍坊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