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科办发[2021]3号
各市科技局,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提高建设水平和创新能力,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备案标准。未按本标准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由各市科技局参照本标准执行。
一、标准依据
《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字〔2019〕7号)等政策文件。
二、功能定位
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方式多样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产业投融资及高端人才集聚培养等功能。
三、建设模式
(一)政府主导模式。由政府注资独立建设,注册成立事业单位或企业,实行无主管部门、无行政级别、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的管理机制。
1.“山东产业技术研究院”类型,致力于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由政府搭建平台,采取“产研院+投资发展公司+专业研究所等创新主体”组建模式,通过新建、加盟、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吸引聚集高层次研究机构和人才团队。
2.“山东高等技术研究院”类型,致力于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由政府搭建平台,采取学术型与应用人才并重的培养体制,吸引高校和顶尖科学家及团队入驻研发,资源开放共享。
3.“山东能源研究院”类型,致力于聚焦目标产业,融合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多功能的综合性研究机构,由政府搭建平台,采取“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模式,通过市场手段联合创新能力强的科研单位、高校和企业共建。
(二)“政府+”模式。政府牵头吸引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或高层次人才团队、中央企业和地方大型国有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和外资研发型企业来鲁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或与省内高校、科研机构等联合组建新型研发机构。
(三)“企业+”模式。行业龙头企业、优势企业作为投资承建主体,整合相关领域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创新资源,联合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四)“人才+”模式。战略性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通过入股研发机构主导研发和成果转化,企业为专家及团队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提供场地、市场等,实现技术和需求的对接。
(五)其他模式。支持科研院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开展体制机制和治理模式创新,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推动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向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提升。
四、备案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在山东省内注册,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山东,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二)主要业务为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内控制度健全完善。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制定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且科学研究类、技术创新类、研发服务类占职工总数比例分别不低于70%、50%和30%。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研发人员总数30%(常驻研发人员及员工以全年实际工作超过90天计)。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收入总额占年收入总额的60%以上。
(六)财务状况良好,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七)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原值一般在500万元以上;研发服务类应拥有开展研发服务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八)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能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
(九)主要从事生产制造、经营销售、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暂不纳入新型研发机构范畴。
(十)近两年来,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五、管理运行机制
(一)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要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政策引导保障,注重激励约束并举,调动社会各方参与。通过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进一步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的原则。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
(三)由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团队与国有资本投资平台、社会资本等合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创新创业团队人员现金入股并控股,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投资入股或选择技术成熟、产业化前景良好的项目,以团队、技术、资金、资产捆绑的形式进行组建。
(四)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下简称“院所长”)负责制,根据出资人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1.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类收益的分配机制等。
2.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出资方、产业界、行业领域专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理事会负责制定修改章程、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
3.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内控管理和监督,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4.建立咨询委员会,就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开展咨询。
(五)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的实际需要,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置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
(六)新型研发机构应当采用市场化的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自主面向社会招聘人员,对标市场化薪酬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设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
(七)新型研发机构要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实行属地化管理,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六、备案程序
(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发布组织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的通知,申请单位登录山东省科技云平台,按提示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佐证材料。
(二)各市推荐。各市科技局对申请表进行初审,对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通过初审后,申请单位在线打印纸质材料,并由市科技局汇总后报省科技厅。
(三)备案审查。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现场考察名单;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进入现场考察的研发机构进行考察论证,并提出现场考察意见。
(四)结果公示。省科技厅根据现场考察意见,提出备案意见,对拟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且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名单。
文件下载:
鲁科办发[2021]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标准》的通知.pdf
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和管理,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字〔201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按照鲁科字〔2019〕7号文件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科技厅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评价。三年度为一个评价周期,原则上每年度评价一次。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目的是对新型研发机构在评价周期内建设运行情况及省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推动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水平和创新创业能力持续提升。
第四条 绩效评价依据为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新型研发机构绩效目标表、自评报告等。
第五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水平、科研活动、产出、效益等。按照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三类建立分类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指标,突出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价方案和评价指标体系,确定评价对象,公布评价结果。
第七条 绩效评价由部门自评、专家函评和现场评价等环节组成。在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家函评和现场评价。
第八条 部门自评。新型研发机构主管部门(各市科技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自评。
新型研发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撰写《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见附件1),填写《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2)连同相关佐证材料上传科技云平台。
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可采取材料评价、现场评价或专家评议等方式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评价打分,提出评价意见,确定自评结果,原则上良好以上的比例不超过总数的50%;对不合格的,提出撤销备案的建议。
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15日前将自评结果和撤销备案申请提交省科技厅。
第九条 专家函评。省科技厅聘请5-7名高水平专家组成函评专家组,依托科技云平台对部门自评结果为良好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函评。专家独立评价打分,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条 现场评价。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类型、领域方向等,对进入专家函评范围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现场评价。现场评价主要评价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情况,科研用房、科研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等基本条件建设情况,财务状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核实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真实性等。
现场评价专家组由省内外专业水平高、熟悉新型研发机构工作的技术、管理和财务专家组成,原则上同一专家组在现场考察中途不更换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最终成绩由专家函评成绩(权重50%)和现场评价成绩(权重50%)合并计算,没有现场评价成绩的,专家函评成绩为最终成绩。未进入专家函评范围的新型研发机构,部门自评成绩为最终成绩。成绩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原则上优秀和良好等次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0%。
第三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绩效评价成绩,及时总结新型研发机构取得的成效,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指导新型研发机构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评价成绩提出新型研发机构调整、撤销和支持的意见。对获得良好以上等次的,可通过定向委托方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承担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和省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对优秀等次的,最多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对不合格的,取消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不再享受我省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制度,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和监督的主体责任,客观公正的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负责。对弄虚作假、部门自评成绩与绩效评价成绩偏差较大的,省科技厅将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专家应严格按照评价工作要求,遵守工作纪律,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价职责和权利。
有关专家、机构、工作人员对评价工作所涉及的材料、业务内容、相关知识产权、评价结果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实行回避制度。与新型研发机构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选为评价机构或参加评价专家组。新型研发机构也可向省科技厅提出建议回避的评价机构或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月19日。
附件:
1.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2.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下载:
1.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自评报告.docx
2.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docx
文件下载:
鲁科字[2021]1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