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鸢都学者”建设工程深入实施,进一步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潍坊市委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鸢都学者”建设工程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鸢都学者”建设工程是一项长期工程,分期实施。工作目标和任务是:
(一)选拔培养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的行业领军人物和顶尖人才。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工程、支柱产业、骨干项目、高新技术领域和优势学科,分期分批公开选聘“鸢都学者”,首批选聘30名左右,逐步达到60名左右,凝聚和造就一批在市内发挥领军作用、在省内居于领先水平、能够追踪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善于攻关的行业领军人物。
(二)带动形成一批高水平学术技术团队。充分发挥“鸢都学者”的核心带动作用,带动培养200—400名中青年科研、技术骨干,逐步在全市建成60个左右高水平、高层次的创新团队,形成全市自主创新、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
(三)带动建设一批在全省、全国具有较强竞争实力的优势产业和科研基地。以“鸢都学者”为核心,以学术技术团队为依托,以优势产业、行业、学科为重点,着力推进产学研结合,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联、体现潍坊特色的优势人才群、产业群和学科群,实现人才优势和产业优势的良性互动。
(四)营造 “鸢都学者”及其团队充分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把“鸢都学者”作为全市的顶尖人才,用制度和协约的方式赋予“鸢都学者”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中的自主权,为他们施展才华提供更加广阔的舞台。以“鸢都学者”建设工程为带动,大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学术环境、人文环境和舆论环境,为广大人才发挥潜能创造条件。
第三条 “鸢都学者”建设工程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综合协调,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及设岗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章 “鸢都学者”建设工程岗位的设置
第四条 岗位设置领域要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并根据市委、市政府确立的重点工作思路和措施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一期工程的设岗领域主要是:先进制造业(先进机械装备、纺织服装、造纸包装、食品工业、新材料等)、化学工业(海洋化工、重化工、石油化工等)、现代农业(农业科技创新、作物遗传工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现代水利等)、信息技术(软件产业、光机电一体化、集成电路、电子政务等)、生物医药、循环经济、现代服务业(现代旅游业、现代物流业、金融贸易等)、现代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产业、社会科学等。
研发方向和成果能够达到国内领先、进入国际前沿、经济社会效益潜力巨大的岗位,如果不在设岗领域范围,也可自主申报;能够引进或已经拥有国内一流、国际知名专家学者的岗位,也可根据其重点研究领域设岗。
第五条 申请设置“鸢都学者”建设工程岗位的单位,应具备支持设岗领域发展的科研技术优势和综合实力,能够为“鸢都学者”及其团队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条 设置“鸢都学者”建设工程岗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属全市重点发展的行业、产业、领域和学科,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键作用和重大影响,在科研、技术上处于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
(二)具有相应的研发实力、科研创新条件、研发经费和科技研发人才梯队;
(三)科技研发绩效突出,产学研结合较好,在推动行业、产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四)研发方向明确,研发层次居同行业领先水平,能够较快实现成果转化,预期综合效益显著。
同等条件下,优先在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国家和省市重大攻关项目、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工程等重要基地、项目所依托的科研、技术领域中设置;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知名品牌、市场广阔、效益良好的企业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国家、省、市科技立项的重大项目。
第七条 “鸢都学者”建设工程岗位的设置程序:
(一)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市经济社会重大发展战略和“十一五”发展规划,制定“鸢都学者”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确定岗位设置的领域、条件和数量,向社会发布公告;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属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或市主管部门提出设岗申请,填写《潍坊市“鸢都学者”岗位申报表》。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属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和市主管部门对本地本部门的所有申请岗位进行遴选、排序,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
(三)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岗位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岗位设置意见;
(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鸢都学者”建设工程岗位,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并统一向社会发布设置岗位和招聘公告。
第三章 “鸢都学者”的选聘
第八条 选聘“鸢都学者”,应坚持重素质、重实绩、重能力、重创新、重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好中选优、优中拔尖、宁缺勿滥。
第九条 “鸢都学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团结协作的精神;
(二)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在本行业、本领域、本学科内有较大影响,近5年内承担过市级以上重点课题,发表和出版一定数量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专著;获国家级科技奖励、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潍坊市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或发明授权专利;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鸢都学者”建设工程岗位的技术研发具有战略性构想和创新性思维,具有带领科技研发团队沿领域研究方向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年富力强,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能够在第一线从事科研、技术攻关等工作,具有指导、培养高水平研发团队的能力和水平。特别优秀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鸢都学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鸢都学者”建设工程岗位学术、技术研究与创新,制定与实施创新课题和发展规划;
(二)组织开展科研、技术创新和攻关,推进技术学术交流,保持和赶超先进水平,推出高水平研究成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三)指导所在岗位科研梯队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主持或参与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咨询、研究和实施。
第十一条 “鸢都学者”的选聘程序:
(一)按照统一发布的“鸢都学者”建设工程岗位设置及招聘条件,拟竞聘“鸢都学者”人选向设岗单位报名提出竞聘申请,并填写《潍坊市“鸢都学者”人选登记表》。
(二)设岗单位根据岗位目标要求,对竞聘人选进行评议、遴选,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报送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属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或市主管部门;
(三)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属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和市主管部门采取领导和专家相结合的方式,对候选人进行审核,提出拟聘人选,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
(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初步人选,经考察、公示后,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聘书。
设岗单位无“鸢都学者”合适人选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会同设岗单位,根据岗位需要面向市内外公开招聘;也可采取“柔性引进”的方式,灵活选聘“鸢都学者”。
第四章 科研、技术骨干的配备
第十二条 设岗单位应根据岗位建设实际,本着精干效能、优势互补的原则,为每位“鸢都学者”配备3—6名年纪轻、有发展潜力的科研、技术骨干,配合“鸢都学者”工作,组成以“鸢都学者”为核心的科研团队。
第十三条 科研、技术骨干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团结协作意识强;
(二)在本学科、本领域钻研较深,能够主持或参与重要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有较突出的业绩和一定影响;
(三)发展潜力大,创新意识强,通过培养锻炼,能成为本行业、本领域的骨干人才、技术精英;
(四)年富力强,知识层次高,从事科技研发、教学、生产第一线工作。
第十四条 科研、技术骨干的职责:协助“鸢都学者”加快技术创新、科技研发步伐,搞好科研团队建设,共同带领本领域某一研发方向赶超先进水平,加速研究成果转化,提高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科研、技术骨干的聘任程序:
(一)根据岗位建设和科研攻关需要,设岗单位或“鸢都学者”根据科研、技术骨干的配备条件提出拟聘任人选,并在本单位公示后聘任;也可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产生人选。
(二)设岗单位指导“鸢都学者”与科研、技术骨干签订工作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聘任的科研、技术骨干名单及工作协议要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章 待 遇
第十六条 “鸢都学者”建设工程岗位设置期内,市财政每年给予每位“鸢都学者”及其团队提供6万元经费,其中4万元为“鸢都学者”岗位津贴,2万元为“鸢都学者”及其团队科研补助费。“鸢都学者”的津贴费、科研补助费,本着就高标准的原则,执行本意见规定或我市引进人才的有关政策;不重复享受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首席技师和农村实用人才的津贴。
第十七条 岗位设置期内,设岗单位每年要为“鸢都学者”及其团队提供必要的岗位建设经费和科研补助费,原则上不少于市财政投入数额。
第十八条 “鸢都学者”及其所带团队,可按一定比例参与所研究开发成果的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聘期内,“鸢都学者”享受甲级医疗保健待遇,可视情给予一定的医疗补助。“鸢都学者”及所配备的科研、技术骨干,优先参加市里统一组织的专家休假考察、专题培训等。
第二十条 市里优先支持设岗单位的重点项目立项,优先支持“鸢都学者”建设工程岗位重点研究的科技项目立项,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立项后,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十一条 岗位设置期满,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组织专门力量,对“鸢都学者”及其团队完成岗位职责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对贡献特别突出、成果显著的,由市委、市政府给予重奖,分等次一次性奖励5—15万元,其中“鸢都学者”享受的奖金比例不低于70%。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鸢都学者”建设工程岗位的设置期一般为5年。岗位设置期内,实行动态管理,注重市场评价和业内认可,每5年按规定程序评审设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重点考核“鸢都学者”建设工程岗位配套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作支持力度、配套经费到位情况。管理期内,经考核评估达不到设岗目标和要求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取消其岗位设置。设置期满,对符合设置条件、发展潜力巨大的岗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继续设置。
第二十三条 “鸢都学者”的聘期一般为5年。聘期内,实行合约管理。由设岗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合同应明确和规范“鸢都学者”的在岗工作时间、工作目标与任务、成果归属权、聘期及待遇等,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备案。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鸢都学者”进行一次岗位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的重点是“鸢都学者”的实际工作绩效、研发水平、团队建设、实现岗位目标等情况。对没有完成岗位目标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科研、技术骨干的聘期一般与“鸢都学者”的聘期相同,也可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情况和岗位需要随时调整。科研、技术骨干的考核由设岗单位具体负责。
第二十五条 设岗单位要加强对“鸢都学者”及其所带团队的管理和服务,落实得力措施,支持“鸢都学者”的工作,为“鸢都学者”发挥岗位作用、实现岗位目标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并及时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报告其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鸢都学者”建设工程岗位的规划、管理和考核工作,扎实做好经费使用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要搞好“鸢都学者”建设工程岗位的设置、“鸢都学者”的选聘、待遇落实、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