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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一企一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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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1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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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申报材料按照市中小企业办《关于“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意见》(潍中小企发[2012]33号)的要求组织。“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是指能明显改善现有产品的外观、性能、质量、寿命、节能、环保、安全等指标,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在技术或工艺控制等方面具有专有技术和技术秘密的企业。研发中心申报条件修订如下:
1、产品在生产、制造、加工、质量把关和降低消耗、降低成本等方面具有专有、独特的技术。其专有技术表现为产品在同类同型号产品市场上的占有率位居全省前五位或全国前十位,批量卖价最高、质量最好、寿命最长或消耗最低的方能认定为专有技术。
2、企业获得国家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1项(含)以上或主持、参与制订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应用。
3、生产技术是省内同行业内独有、独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转化为生产的技术;包括引进后消化吸收的技术。
4、研发中心在企业为独立或单设,具有固定的研发设施、设备仪器、研发投入和人才队伍。
5、申报的企业必须是按国家划型标准界定为中小微型企业的公司法人企业且在我市登记注册。
6、申报企业须同时具备第四、第五条申报条件和前3项申报条件中一项。
材料组织要求
1.“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申报材料力求简明扼要,突出研发机构、人员、设施、投入、成果和成果转化情况。
2.“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的申报材料参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材料编写,重点突出专有技术和效益情况,在研发机构等方面不作要求。上报材料应提供相关行业检测报告、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意见或其它证明文件。材料封面应注明企业专有技术或工艺名称,专有技术或工艺特点应在企业简介中予以详细介绍。
3.材料组织要严谨、细致,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只能择一申报。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把好材料关,认真组织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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